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09〕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淄博市技师学院的批复》(鲁政字〔2009〕13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淄政发〔2009〕8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R&D资源清查的通知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8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淄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淄政办字〔2009〕86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淄博市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淄政办字〔2009〕89号)、《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淄博市医药行业协会的批复》(淄编〔2006〕20号)、《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淄博市经济协作办公室更名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淄编〔2009〕21号),现制发淄博市技师学院淄博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淄博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淄博市第二次R&D资源清查领导小组淄博市第二次R&D资源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淄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淄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淄博市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淄博市医药行业协会淄博市经济合作局等10枚印章。上述印章从即日起启用。

淄博市技术学院淄博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印章同时作废。

 

附:印模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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