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09〕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根据十一五期间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分配情况及各区县、高新区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淄博市十一五期间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华电淄博高青燃煤电厂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总量控制计划二氧化硫绩效控制总量原为5341吨/年,因该企业十一五期间尚不具备建设条件,根据省环保厅意见,现将该企业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总量控制计划二氧化硫绩效控制总量进行重新分配:分配给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电力行业二氧化硫绩效控制总量1123.2吨/年;预留给高青县电力行业二氧化硫绩效控制总量1800吨/年;剩余电力行业二氧化硫绩效控制总量2417.8吨/年作为淄博市电力行业发展预留指标,由市政府调配使用。

调整后,高青县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5889吨,桓台县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0816.2吨。调整后的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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