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21〕28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21-5133413
成文日期
2021-03-19
发文日期
2021-03-22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
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管理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及其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列入决策目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及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目录管理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决策目录编制、调整及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及其管理工作。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决策事项建议项目的申报工作。
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承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职能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及其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向本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征集决策事项建议项目,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决策事项建议项目。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党委、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确定决策事项建议项目;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建议中选择决策事项建议项目。
决策事项建议项目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部门、实施时限、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的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
决策事项建议项目应当经申报单位集体研究论证后提报。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以及承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职能部门对决策事项建议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和审查认定,对属于决策事项的,应当形成决策目录草案,在征求相关部门和政府领导的意见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九条 决策目录应当报请同级党委同意,并向社会公布。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目录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纳入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应纳入未纳入决策目录管理以及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决策目录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调整等情况及时予以增加或者调整。
决策承办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需要增加或者调整决策目录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增加或者调整建议,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增加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由相关部门组织研究,需要增加或者调整决策目录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承担决策程序的职能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决策目录和决策事项的管理,实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第十三条 决策目录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本市法治建设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决策目录管理制度,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导致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的决策目录应当自印发之起10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决策目录应当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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