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21〕45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21-5152435
成文日期
2021-05-19
发文日期
2021-05-24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1〕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第10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8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630元。
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提高到120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02元提高到840元。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100元、563元、900元提高到215元、620元、990元。
三、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40元提高到213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1650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210元。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二级由每人每月147元提高到162元,三、四级由每人每月119元提高到131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由每人每月132元提高到146元,二级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到127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提标增补工作,按现行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认真做好新增困难群众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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