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25〕13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25-5509411
成文日期
2025-03-07
发文日期
2025-03-0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5〕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
条款 |
法律内容 |
职责分工 |
1 |
第三十三条 |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 |
第四十三条 |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
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出具证明,并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3 |
第四十六条 |
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
第三款由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核;涉及铁路的执行省有关规定。 |
4 |
第七十条 |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涉及物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不涉及物业的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5 |
第七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第二款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淄博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6 |
第七十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第二款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7 |
第七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
第(一)项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第(二)项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
8 |
第七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二)(三)项由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四)项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涉及铁路的执行省有关规定。 |
9 |
第七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
第二款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涉及铁路机车车辆的执行省有关规定。 |
10 |
第八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涉及铁路运输企业的,执行省有关规定。 |
11 |
第八十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
涉及物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不涉及物业的,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警告、罚款未能制止的,移交同级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12 |
第八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物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不涉及物业的,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警告、罚款未能制止的,移交同级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13 |
第八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条款所指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施设备,交付前,由专业施工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交付后,由专业运营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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