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淄博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委、人民政府,高新区工委、管委会,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工委、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军分区:

现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淄博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22〕14号)有关要求,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0/10万、3.3‰和4‰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7个。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与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水平相适应,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明显实质性进展。

二、重点任务

(一)扎实落实三孩生育政策

1.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清理我市与优化生育政策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信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2.健全完善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加强抚幼养老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规划建设托育机构,或者已建设的托育机构不能满足服务需求的,应当通过补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加强区县、镇(街道)人口家庭服务工作力量,强化服务队伍培训和能力提升,确保基层有人干事。建设“淄博市职工生育待遇支付系统”,引入“民生一卡通”金融账户,实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生育津贴申领“一站式”服务。

3.强化人口监测评估。依托省、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统计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开展年度“1%人口抽样调查”。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1.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及儿童健康管理,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孕产妇系统管理率持续保持在90%以上。加强业务指导,进一步规范全市托育、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列入康复训练计划。将符合规定的职工生育产前检查费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0—17岁脑瘫、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符合规定的康复治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优化生殖健康服务。35—64岁城乡适龄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率持续保持在90%以上。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推动消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应用和服务监管,提高不孕不育诊治服务能力。

(三)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

1.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合理确定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每个托位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市财政对市级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服务机构按每个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针对托育机构开发特色低息贷款服务、保险服务。鼓励托育企业连锁经营,培育托育服务行业淄博特色品牌。

2.多渠道构建托育服务网络体系。积极争取国家、省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十四五”期间,各区县建设1所综合性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指导中心、1所及以上具有公办性质的托育机构。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发展家庭托育点,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鼓励支持已满足当地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由教育部门将其纳入幼儿园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卫生保健、保育指导、备案统计等工作,编制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公办幼儿园职责调整等工作。

3.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区县做好辖区内托育机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工作,定期开展多部门联合督导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支持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

(四)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1.降低生育成本。落实省关于产假、陪产假、育儿假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再增加配偶五日陪产假和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各五日育儿假。增加的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落实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按90%比例报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女性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职工住院分娩报销政策执行。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支付额不低于3000元,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低于限额的,据实结算。

2.降低养育成本。在我市相关住房保障政策规定期限内,符合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3万元补贴;在规定时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缴清契税的二孩、三孩家庭,分别给予所缴纳契税总额80%和100%的购房补贴。购买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的二孩及以上家庭,公积金可贷额度上浮20%,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且有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家庭,在申请公租房时优先予以分配。严格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相关政策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入托的二孩、三孩及以上婴幼儿,各区县按照每人每月300元、500元标准给予保育费补助,市级对区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各区县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发放育儿补贴,具体补贴形式及标准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3.降低教育成本。加快扩增公办学前教育资源,鼓励各区县将城镇居住区新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提高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比,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以上。鼓励各区县优先保障三孩入普惠性幼儿园。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合法规范运营,减轻家长负担。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4.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哺乳假等政策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检查,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化解,维护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5.推动建设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推动用人单位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

(五)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1.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市及区县财政充分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继续实行现行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60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政府兴办或支持的旅游景点,执行门票减免政策。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老年人患病住院子女护理假相关规定。

2.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各区县每年为65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购买一次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健康查体服务,具体标准由各区县自行研究确定。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市及区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优惠政策,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查费,减半收取专家诊查费和大型设备检查费。对未享受到一次性抚慰(扶助)金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各区县及时稳妥处置。巩固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各区县落实好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各区县指定的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对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和残疾人帮扶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及时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和关爱服务体系。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科学指导再生育,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给予必要的帮助。对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3.健全全方位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各区县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1—2家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提供生活照护、精神慰藉和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服务。深入开展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暖心行动”,持续推进“暖心家园”建设。开展“金晖助老”青年志愿者行动,优先服务65岁以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人口均衡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健全完善优化生育政策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政策协调、工作联动、信息共享。

(二)凝聚工作合力。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帮扶、优生优育指导等工作。开展活力发展城市建设活动。

(三)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优势,加强人口形势、生育政策宣传和解读。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构建新型婚育文化,营造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良好环境。

(四)强化督导问效。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对各项生育支持政策的跟踪问效,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政策实施稳妥有序。各区县要细化工作措施并抓好督导落实,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辖区人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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