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13〕25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3-867147
统一编号
ZBCR-2013-0010013
成文日期
2013-06-27
发文日期
2013-06-2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淄政发〔2013〕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积极应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提升全市养老服务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按照“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服务为平台”的基本框架,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城乡统筹”的基本原则,以实现老有所养、不断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以政策驱动为导向,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激发社会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社会养老总床位数达到3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2张。其中,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总床位数不低于80%,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数占总床位数30%以上。所有区县均建成一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覆盖100%城市社区、50%以上农村社区,农村幸福院建设覆盖30%以上农村社区,县级居家养老信息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将居家养老服务作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纳入城乡社区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大力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站、农村幸福院、虚拟养老院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全面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新建住宅小区、老旧小区和旧村改造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已建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设施改建;积极培育发展社区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各类专业化服务组织利用资源优势,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构建社区养老信息平台,整合养老信息服务资源,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服务。
(二)大力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规模发展、注重质量”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将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厂房、农村集体闲置房屋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房产,兴建开办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连锁经营;按照“医养结合”原则,重点推进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鼓励在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护理院,有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置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
(三)创新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模式。农村敬老院、光荣院、社会福利中心等公办养老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供养标准和服务水平。在此基础上,提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老优抚对象提供基本供养服务。鼓励农村敬老院利用闲置资源面向周边社区老年人开展有偿、低偿服务。要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供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结合小城镇建设,整合优化资源,推动农村敬老院市场化运营;加快推进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已建成或在建的社会福利中心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快构建市场化运营的新体制、新机制。
三、扶持政策
(一)居家养老扶持政策。对兴办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站、农村幸福院、虚拟养老院),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享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十二五”期间,采取“星级评定、按级奖补”的办法,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对建筑面积达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面积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级分别资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达不到省资助标准、面积在200—750平方米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市级每处补助5—10万元;对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市级每个奖补30万元;对农村幸福院建设,市级给予适当奖补。具体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二)机构养老扶持政策。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依法建设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十二五”期间,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达到规定数量床位、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市级2000元、区县1000元);对改造用房和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其中,市级1000元、区县1000元)。对已运营、具备一定规模、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和床位占有率连续3年给予运营补助,其中对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分别补助每人每年300元、500元和700元。对高青县普惠性养老项目,按照省、市、县补助总额与其他区县等额的原则进行补助。具体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三)建设用地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核定用地,2013—2015年,每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适当向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倾斜。对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划拨用地。对其他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按照项目具体建设用途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并在地价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严禁借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名义,进行各种房地产开发建设。
(四)税费减免扶持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服务机构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暖、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还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金融及保险扶持政策。对于社会养老服务机构,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行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和引导慈善捐赠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于开展养老救助项目。鼓励保险机构以商业化模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通过市级统保、行业互保等方式,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统筹规划,科学推进。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完善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保障养老服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福彩公益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比例不得低于50%。市及区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扶持条件的养老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采取分级培训、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护理员培训力度,达到全员持证上岗。市、区县分别培训中级、初级养老护理员。市级依托高校和职业院校、市级养老示范机构设立市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对参加市组织的中级护理员培训的人员,市级对每人补贴1000元。区县设立区县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培训初级养老护理员,对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证书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淄博师专和淄博职业学院等院校要结合实际,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纳入招生计划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要制定专门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医疗护理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国家有关补贴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审计、物价、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健全完善养老机构年检、星级评定、价格管理和不合格养老机构退出机制。认真落实养老机构饮食卫生、疾病预防、消防安全等监管措施。建立养老服务公示、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规范有序运营;要加强养老服务扶持资金的审计和监察工作,严禁挤占、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
本意见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7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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