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17〕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适宜的原则,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实现由控制管理型向服务管理型的转变,提高流动人口科学化、信息化、社会化服务管理水平。统筹城乡发展,以居住证为载体,搞好各项政策制度之间的衔接,扩大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稳步推进城市的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解放思想、服务大局。切实把解放思想、创新理念贯穿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全过程,着眼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创新体制机制,突破重点难点,以更大的力度、更广的思维、更有效的措施,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再上新台阶。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把流动人口作为城镇居民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纳入城乡一体化,优先解决长期在淄居住、工作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问题,有序引导外来人员来我市居住生活,为长期在城市生活的流动人口畅通落户渠道。

权责对等、公平公正。强化居住证功能,落实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使持证人员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社会协同、共建共享。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服务管理合力。

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围

我市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确定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积极申领居住证,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融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以“办证就享受服务”的理念引导流动人口主动接受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建设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平台,做好流动人口的信息登记和居住证发放、管理。对违反《办法》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三、居住证的申领范围和条件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免费申领山东省居住证;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内到公安机关签注并换领新证;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四、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各区县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财力和现有资源承载能力,制定相应的流动人口服务优惠政策。保障居住证持有人的各项权益,持证人在享受我市基本公共服务的同时,其原户籍所在地“三权”不变,而且可继续享受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等与承包土地相结合的国家各项惠农政策,也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努力建立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城乡统筹。

(一)流动人口持有居住证,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

1.基本公共教育。持证人子女与我市居民平等的享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按照居住地划分原则,就近给予安排全日制公办学校就读。按照规定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2.劳动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技能补贴。实行与本地居民统一的就业政策,提供平等的公共就业机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等服务;免费享有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和劳动保障权益查询、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集体协商促进等服务。有创业需求的,可免费享有创业咨询指导、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介,符合条件的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可申请入驻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和创业培训人员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社会保险。享有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权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4.公共卫生和计生服务。持证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与我市居民享有平等的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免费享有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享受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

5.住房保障。根据《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享受我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住房租赁补贴政策;1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享受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6.法律援助。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免费享有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和仲裁服务。

7.公共文化。享有我市规定的公益性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遗产展示、群众体育等公共文化服务。

8.公共安全。享有我市规定的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社会治安、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园安全、校车安全等公共安全服务。

9.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可以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在居住地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在居住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10.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二)完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

根据《办法》规定,全省将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公安、教育、民政、人社、住建、房管、卫计等部门管理的流动人口信息,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各区县要按照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要求,积极为信息平台建设做好准备和保障工作,以实现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及就业、教育、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基础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

五、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综治、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住建、交通、卫计、文化、工商、质监、规划、法制、城管、工会、妇联、房管、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落实、检查考核、经验推广等工作。建立推进居住证制度工作会议和执法检查制度,每月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会议,每年由综治、发展改革、公安、教育、民政、人社、住建、房管、卫计等部门开展一次对全市居住证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区县也应根据工作实际,健全完善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各级各部门要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围绕责任分工、职能衔接、组织建设、人员培训、信息共享、经费保障等重点问题,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协作,积极推进居住证服务功能的落实,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加强专兼职队伍建设。要理顺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构建以街道(镇)、社区(村)为依托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委托社区(村)承担房屋租赁、居住登记、信息采集、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调解纠纷、宣传教育以及帮助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学等社会职能,实行“一站式”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选配上,采取调聘结合的办法,大力推行流动人口协管队伍职业化。在社区(村)、企业和用工单位,流动人口数量30人以上的(含30人),配备1-3名专职管理员,按比例配备协管员;流动人口数量不足30人的社区(村)、企业和用工单位,至少配备1名兼职管理员。

(三)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要积极调动、协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综合服务管理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区县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奖励专项资金,通过绩效考核兑现奖惩,提高基层工作积极性。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自媒体等媒介,将《办法》向社会广泛宣传,使办理居住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程序家喻户晓,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办法》实施的良好氛围。要结合宣传我市制定的配套政策,使流动人口充分了解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各项政策,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管理。

(五)严格监督考核。各级综治部门要加大综合治理考核中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占比重,市、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治安问题突出、流动人口管理混乱的地区及时进行督促整改。要建立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落实导致辖区内流动人口漏管失控造成重大现实危害、案件高发多发的,严格倒查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证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字〔2014〕87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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