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09〕12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09-730173
统一编号
ZBCR-2015-0010029
成文日期
2009-02-19
发文日期
2009-02-2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淄政发〔2009〕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确保城乡居民消费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鲁政发〔2007〕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优势农产品的规模化布局、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已具雏形,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有了明显提高。但是,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农业基础设施和必要的监管手段不到位,质量监督机制、市场准入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有待加快建立健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党和政府的明确要求,是维护消费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把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强化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狠抓关键环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再创农业发展新优势、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为基础,以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保障,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为支撑,牢固树立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理念,不断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当前,要把关系大众消费安全的“菜篮子”产品、出口农产品,威胁质量安全的违禁农药、兽药、渔药及各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以及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渔药及其他有害物质作为监控重点,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关键环节,依法抓好农业投入品监管、标准化实施、市场准入及质量监督等,到“十一五”末,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高。大型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以及超市、专卖店的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6%以上。
农业标准化水平全面提高。“菜篮子”产品、出口农产品基本实现生产基地化、标准化,种植业标准化基地达到200万亩,水产品养殖标准化基地达到0.5万亩,建设100个标准化畜牧小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品牌150个以上,90%以上的产品达到无公害标准。培育一批地方品牌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明显增强。整合农业、畜牧、水产等领域的检测资源,实行例行检测制度,对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产品等进行例行检测,基本建立起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运行高效、能够覆盖从产地到餐桌各环节的检验检测体系。
农产品全程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初步建立起从产地到餐桌全程监管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信用体系,构建完善的产前、产中、产后监管体系。
三、加快建设农业标准化基地,壮大优势产业规模
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力度,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诸环节相关标准的配套统一。加快农业标准化基地、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以壮大粮食、畜牧、蔬菜、林果四大主导产业和建成100万亩优质专用粮食标准化基地、100个畜牧标准化小区、以林果为重点的100万亩生态农业示范基地、以蔬菜为重点的100万亩特色农业优势产业带为目标,对当年认定的市级标准化基地给予扶持奖励;开展绿色、有机食品示范乡镇、示范区县创建活动,凡是主导农产品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认证基地面积达到总量70%以上的,由市政府授予绿色、有机食品标准化生产示范乡镇、示范区县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对支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给予奖励。具体扶持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严格监测检查,不断改进农产品基地生态环境。
四、加强动植物疫病和农业投入品监管,严控源头污染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加大动植物保护工作力度,加快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建设,提高区域动植物疫病防控能力。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对农业投入品实行严格监管,探索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登记备案制度。在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销货台账、质量安全承诺书和质量信用卡,严格进货、销货发票使用管理。建立放心农资专供点,禁止销售五种有机磷高毒农药和其他禁止销售的药物,从源头上控制农产品有害残留超标。积极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大力发展农资连锁经营,推进农资信誉体系建设。紧紧围绕生产过程控制,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确保突出问题能管住、关键措施能到位、监管工作有成效。
五、鼓励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加强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
制定激励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对当年取得国家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每个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1万元。力争到2010年,我市大部分农产品实现品牌化。加快认证国际化步伐,积极推进种养殖领域GAP认证、加工领域HACCP认证以及农业投入品认证,扶持和鼓励开展ISO9000等质量管理认证,在有条件的企业开展GAP认证试点工作。加快培育名牌农产品,积极引导农户、基地、企业争创中国名牌、山东名牌,促进我市农产品由资源优势向品牌优势、价格优势转变。
加快建立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率先实行产品包装标识,到2010年力争全市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全部实现包装标识上市。在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积极推行包装标识制度,加快解决农产品无商标、无包装问题。依法加强农产品包装标识的规范化管理,依法查处盗用商标、标识的行为,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快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农业执法力度
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超市必须依法建立农产品检测室(站、点)和检测制度,对入市农产品进行日常检测,并建立农产品质量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及时封存,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逐步建立农产品经营企业、农民经纪人和运销大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制度,引导和督促农产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商品备案、质量安全等制度,依法实行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要进行规范化经营,对经营业户要固定摊位、登记备案,并建立完善监管制度,杜绝不合格农产品在市场流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为外销合格农产品依法提供必要的检验和检疫证明等材料。鼓励发展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销售形式,扶持发展电子交易、网上交易等现代物流方式。
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和能力培训,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要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强化综合执法,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部门间相互支持、合力监督的工作局面。
七、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对主要农产品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有关部门要依法制定监测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例行检测和专项监督抽查,依法运用检测结果。要切实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每个企业和产品,防止个别企业和产品出现问题,给全行业乃至整个农产品供给体系带来不良影响。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要追根溯源,依法追究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交流沟通,实行监测信息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执法。要依法规范信息发布,不得传播不实报道和误传、谣传。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以配备现代化的仪器、检测设备和加强检测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重点,提高检测能力。积极推进检测资源整合,重点支持市农业环境暨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建设,使之成为覆盖农产品质量检测全过程的权威检测机构。进一步加强区县检测站和基地检测点建设,“十一五”期间力争建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对可能存在的农产品质量问题或疫情疫病进行处置和通报,防止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尽快完善应急处置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细化操作手册,开展模拟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缺陷农产品召回制度,健全完善农产品销售信息台账,确保在发现农产品存有或潜在存有质量问题或可能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能及时召回处理,并依法迅速处置。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按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各方联动的原则,建立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卫生、环保、畜牧兽医、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责任人,确保将各项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力争3年内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凡是在例行检测中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对所在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生产经营者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追溯处理;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要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引导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基地、协会组织等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业,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级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积极组织广大农业技术人员深入农村基层,向广大农民传授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舆论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改进工作方式,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动态。要全面提高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素质,加强对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培养新型农民,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人才支撑。要充分利用市、县两级农业信息网、12316农业咨询热线、淄博广电农业频道等现代信息手段,为农民提供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和农产品市场信息,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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