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淄博市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服务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13〕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3日

 

淄博市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防范和打击盗抢电动自行车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使用电动自行车统一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全程提供免费登记服务。

实名登记范围包括电动二轮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价值较高的自行车和未列入机动车管理的燃油助力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服务所需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为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服务的主管部门,各公安派出所要设立专门实名登记服务站(点),安排专门民警负责,由政府出资聘请协勤人员,配齐打码设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笔记本电脑等设备,及时进行服务。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生产,依法对未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制动性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制造企业、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销售商应当承担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责任。回收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蓄电池,回收单位要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等内容向社会公示。电动自行车销售商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应在保修单上登记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车架号、电动机号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留存备查,并告知购买者及时到公安机关进行实名登记。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自购买之日起10日内到户籍地或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实名登记。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实名登记。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服务具体程序为:

(一)查验资料。查验车辆所有人提供身份证、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发票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如车主无法提供原车合格证、发票的,要有销售商店证明或车主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并留档;

(二)确认车辆。比对电机、车架号码是否与合格证、发票相符,有无凿、改痕迹和盗抢嫌疑;

(三)在电动自行车指定的车架和电瓶等重要部位、部件刻制全市统一编码的登记信息;

(四)及时录入淄博市公安局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已实名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动机的,自更换电动机之日起1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时需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初次登记时的材料。

已实名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变更车辆登记人的,自变更车辆登记人之日起1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转移登记。办理时需交验车辆,并提交原车辆登记人和现车辆登记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

(一) 非法拼装或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销售、购买无合法来历证明的电动自行车;

(二)拼装电动自行车;

(三)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构造;

(四)涂改电动自行车的车身号、电动机号。

第十七条  遇有电动自行车被盗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信息。公安机关应定期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整治,核查登记信息,公民应予配合。

第十八条  公安、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定期清理规范二手电动自行车市场、电动自行车维修站(点)、废旧电动自行车、电瓶收购站(点),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文明行车,禁止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随意横穿道路,对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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