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公益性资产运营工作的意见

淄政发〔2013〕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9日

  

淄博市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评奖宗旨。为鼓励和调动本市组织和公民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3〕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原则。淄博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发明创造技术(设计)水平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  评奖周期。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设奖种类、数量。

(一)专利奖设重大专利奖,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学生发明奖。

(二)专利奖奖项数不超过50项(不含学生发明奖)。各奖项中,设重大专利奖1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一等奖不超过10%;二等奖不超过30%。

(三)学生发明奖10项。

第五条  评奖组织。

(一)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专利奖评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奖标准。

(一)重大专利奖评奖标准。

1.重大专利奖授予在该行业或领域具有核心发明专利,并形成系列专利,对整个行业或领域技术进步与创新作出重大贡献的发明团队或个人;

2.该核心发明专利原创性强,有重大突破,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具有重大作用;实施该核心发明专利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评奖标准。

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具有突出作用;

(2)实施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1)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2)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后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采取了积极措施且成效显著。

(三)学生发明奖评奖标准。

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

2.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第七条  申报条件。淄博市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凡获得中国专利,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专利奖:

(一)重大专利奖申报条件。

1.在评奖当年6月30日前核心发明专利及系列专利是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2.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

(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申报条件及学生发明奖申报条件。

1.在评奖当年6月30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2.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专利奖应当提供《淄博市专利奖申报书》、专利证书(复印件)、实施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九条  项目推荐。

(一)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于评奖工作开始的30日之前,发布申报专利奖的通知并予以公告。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均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上述部门向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也可以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单位向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

第十条  评奖程序。

(一)专利奖评奖工作实行初审、专业评审、综合评审和异议期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授奖。

(一)专利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其中重大专利奖10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学生发明奖每项奖励1万元。

(二)专利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三)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适当提高专利奖的奖励标准,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专利奖奖金应当按照发明人(设计人)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撤奖。剽窃、侵夺他人专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励的,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处罚。

(一)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励的,视情节轻重,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参与专利奖评奖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奖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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