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益性资产运营工作的意见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13〕35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3-725382
统一编号
ZBCR-2013-0010020
成文日期
2013-10-15
发文日期
2013-10-2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公益性资产运营工作的意见
淄政发〔2013〕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搞好公益性资产运营,提高市场化运营水平,增加国有资产收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益性资产运营工作的重要性
多年来,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已积累了数额较大的公益性资产,成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我市在公益性资产监管和运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产权不明晰、监管运营不系统、收入管理不规范等现象。搞好公益性资产的市场化运营,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事、政社分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搞好公益性资产的市场化运营,有效引入市场机制,可降低公益性资产的运营成本,逐步实现产权主体与运营主体的有效统一,实现规模化、专业化运营。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公益性资产市场化运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解放思想,真抓实干,不断推进公益性资产市场化运营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确立主体、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总体思路,以现有存量公益性资产运营为突破口,以产权与运营主体相统一为目标,加大市场化运营力度,不断降低公益性资产运营成本。
(二)原则。公益性资产市场化运营坚持以下原则:
1. 政府监管原则。公益性资产属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资产运营监管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
2. 市场化运营原则。市政府授权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成立公益性资产运营机构,作为市级公益性资产投资、持有、管理和运营的主体,采取市场化手段,盘活、运营好市级公益性资产,逐步实现公益性资产的证券化。
3. 专业化运营原则。公益性资产运营机构按照专业化、规模化的要求,逐步引入专业运营商对公益性资产进行运营,提高公益性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三、运营范围和方式
(一)运营范围。一是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名下通过划转、购买、直接投资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资产,如市体育中心、文化中心、新区水系等;二是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如城市道路、桥梁、公园、游乐园、广场、绿地、河道、湖泊等。
(二)运营方式。
1. 对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名下具有公益性质的资产,公益性资产运营机构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资产运营权。公益性资产运营机构取得资产运营权后,按照市场化原则,核算运营成本,提出运营服务价格,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确定。每年年初,公益性资产使用部门或单位根据其职责范围、年度工作任务和有关标准,提出公益性资产使用计划,并按运营服务价格测算费用总额,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确定,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定期拨付公益性资产运营机构。公益性资产运营机构据此与使用部门(单位)签订资产使用协议。在保证相关部门或单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公益性资产运营机构采取社会化、市场化方式对公益性资产进行运营。
2. 对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公益性资产运营机构通过市政府授权或逐步购买方式取得运营和收益权。每年年初,公益性资产运营机构按照公益性资产运营统一规划,提出年度公益性资产运营方案和服务价格,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确定,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定期拨付公益性资产运营机构。公益性资产运营机构以市政府确定的费用额度为标的,通过招标、委托、承包等方式,确定专业运营管护机构,签订运营管护合同,明确运营管护责任,支付相关费用。
对暂时不具备改变运营管护主体和运营方式的公益性资产,由公益性资产运营机构与原运营管护主体签订运营管护协议,运营管护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公益性资产运营机构后再予以拨付。
(三)运营预算的编制。每年初,公益性资产运营机构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公益性资产运营预算,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确定。对经营收支缺口部分,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定额补贴。
四、建立公益性资产运营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益性资产监管和运营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理顺管理体制,强化工作措施,建立起一把手负总责的公益性资产监管和运营保障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市财政部门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负责对公益性资产运营实施综合管理,定期对公益性资产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据市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对公益性资产实施具体业务监管。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资产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按时提报公益性资产使用计划、擅自对公益性资产进行运营、拒绝将所管辖的公益性资产纳入统一运营以及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5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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