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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淄政发〔2013〕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精神,促进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服务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服务业,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扩内需、增就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是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长期健康发展的强大引擎,是缓解资源环境约束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经济文化强市的有力支撑。近年来,我市服务业得到长足发展,规模和质量同步提升,为保持经济平稳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作为一个工业大市,服务业仍然相对薄弱,总量规模偏小,结构层次不优,创业创新活力不足,市场竞争力不强。2012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37.5%,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7.1和2.5个百分点,与我市综合经济实力很不相称。为此,全市上下要切实提高对加快服务业发展重大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加快服务业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

二、指导思想、发展重点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省加快服务业发展电视会议精神,按照“发展、实干”和“以项目建设为纲”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把服务业放到转方式调结构的战略重点位置;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要素保障,引导各类资源向服务业集聚;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坚决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创建一流发展环境,全力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发展重点

我市服务业总体规模相对较小、服务功能相对较弱,服务业的各个行业和领域都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要按照加快发展公共服务业、提升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大力推进、全面加快发展。从相互关联和带动作用考虑,今后一个时期,全市要突出发展现代物流、金融保险、旅游、信息、健康养老、文化创意、工业设计、教育、医疗、节能环保和商务服务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坚持分类指导,加大财政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全方位拓展市场,促进服务业消费;强化集聚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服务功能,促进经济转方式调结构;各区县(含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下同)要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分工、功能互补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发展重点,不断增创服务业发展新优势,形成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三)发展目标

加快鲁中物流“旱码头”、商贸中心、金融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和国内著名旅游城市建设步伐,大力实施现代服务业跨越发展工程,力争到2020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0%以上,经济总量明显扩大,就业容量和财税贡献明显增加,开放水平明显提高,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形成服务业总体发展规模、质量和层次与经济文化强市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经济结构。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规划引领

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服务业专项规划,在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要把服务业放在优先位置。要统筹规划服务业布局、重点产业、各类集聚区和重点项目,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和开发时序,预留服务业发展空间,把更多的政府资源用于公共服务,引导社会各类资源投入服务业。城市和中心镇要优先发展服务业,为新型城镇化提供产业支撑。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要将商业、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服务、社区服务、公共体育设施等,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二)进一步增加财政投入

除进一步强化公共财政支持公共服务的属性之外,各类政府产业扶持和结构调整资金主要投向服务业,一般不再投入竞争性工业领域。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内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在扩大2014年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的基础上,今后逐年增加。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政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

(三)加强用地保障

各区县要调整城镇用地结构,扩大服务业用地供给,提高服务业建设用地比例。鼓励各级探索扶持性的供地政策,支持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大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物流、研发和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对纳入省级服务业载体的服务业项目,在新增用地指标方面予以重点保障。通过挖潜盘活的城镇存量土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土地指标,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腾出的土地,优先满足服务业需求。支持利用工业和仓储用房兴办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服务业企业单位用地面积财税贡献率高的,当地财政可给予奖励。

(四)加大服务业重点项目支持力度

逐年提高服务业项目数量在市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比重。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的九条意见》(淄发〔2013〕6号)的各项政策。

(五)大力拓宽融资渠道

扩大服务业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股权、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收费权、动产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加快发展消费金融业务,满足教育、文化、旅游、体育等服务消费领域的信贷需求,积极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积极探索发展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提高服务业企业在上市后备资源库中的比重,优先支持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到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进行融资。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六)加强人才智力支撑

大力发展多类型、多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鼓励市内现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调整或增设专业。开展服务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加快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加强服务业领导干部培训和创业创新人才培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服务业高端人才在我市工作生活提供优质便利服务,并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对引进的紧缺高端人才,经认定,由所在地政府或企业给予一次性安家费补助,企业补助安家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对在市内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满一年的,在子女教育、医疗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待遇。支持公办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机构,探索实行灵活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收入分配机制。鼓励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来我市创业发展,各级政府可根据企业成长性和经济贡献情况,对其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予以适当奖励。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资金支持,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群体需求的服务产品,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

四、大力优化发展环境

(一)减少行政审批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服务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一律实行备案制。市内房地产等企业可在项目所在地以分公司名义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设立银行账号、交纳有关税费,可不再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二)提高行政效率

进一步简化许可、立项、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卫生、消防等审批验收环节和程序,取消不必要的中间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并联审批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平行运作,必要时采用集中会签会审制。能当场办结的审批事项,要当场办结;法律、法规有审批时限规定的,一律做到限时办结。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凡是下级行政机关作实质性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只作程序性批准的审批事项,采取授权或委托方式下放到下级行政机关办理。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咨询、预审和审批。

(三)规范市场秩序

实现政府职能从“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对取消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制定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和经营活动的监管。对取消的资质资格许可项目,制定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提高相关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能力,并依法加强监督。对通过备案制度或自由进入市场的服务业企业和个人,严格按标准进行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努力打造“审批事项最少、行政效率最高、行政成本最低”的一流营商环境。

(四)落实价格政策

严格执行服务业用电、用气、用水、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不再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并分步实施到位。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执行当地居民价格。

五、深化服务业改革开放

(一)打破行业垄断

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允许各类社会资本平等进入各服务业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发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在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建设、土地、税费、金融、政府资金扶持和采购、医保定点、资质认定标准、学科建设,以及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等各方面,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政策。在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职称评聘、职业技能鉴定、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请或招标、成果鉴定验收等各方面,享受公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形式,参与相关公办机构的改制重组。

(二)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

按照分类施策的原则,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完善过渡政策,加快转企改制步伐;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实行政事分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形式。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三)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积极探索民办非营利机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教师社会保障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市民办教育、医疗机构推广。

(四)加快推进各类协会、商会改革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对行业协会、商会、科技、公益慈善和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降低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认真做好异地商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在我市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探索一业多会,引进竞争机制,激发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活力。

(五)大力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

鼓励外资在我市以合资、合作方式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境外资本的股比限制。鼓励外资兴办职业技能培训、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机构。有序推进普通高中教育和文化产业对外开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在我市举办有关机构,可享受优先扶持政策。支持利用外资发展金融保险、科技信息、现代物流、服务外包、旅游会展、评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品牌创意、人力资源等现代服务业。放宽对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股比限制。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健全完善外商投诉协调机制。

(六)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

大力支持运输、旅游、对外劳务及工程承包等劳动力密集型服务出口,加快发展文化、教育、医疗和研发设计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提高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到境外设立经营网点。大力发展服务外包园区和企业,努力提高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七)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各区县引进的国内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其建设项目优先列为市重大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其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各级政府可给予资金支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免征;对其高管人员,各级政府可给予奖励。

六、支持服务业创业创新发展

(一)加大对服务业自主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在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公共服务、金融服务和产业引导上更多向小微服务业企业倾斜,推动全民创业。各级政府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自主创业培训和辅导,帮助个人创办小微服务业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多渠道开拓市场。对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和创业服务等类型的社会组织给予注册。利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建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自主创业和小微服务业企业发展,给予小额担保贴息和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等。提高创业补贴标准,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加强创业指导服务。各级政府要大力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鼓励举办民营博物馆和文化馆,并支持相关领域的创业就业,对相关企业和项目建设给予资助。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家庭服务业,社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民办非企业创业创新发展。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微企业,税负增加的,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助。

(二)加大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力度

支持服务业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和园区;鼓励服务业相关企业申报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大力支持品牌和标准化建设,积极扶持培育一批本土服务业品牌,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主持制定国家服务标准、承担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服务业企业,各级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加大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支持力度

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将研发设计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信息、物流、售后和社会服务等业务组建成为专业化的服务业法人企业。剥离后的服务业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可暂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税负高于原税额的,高出部分由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补助;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减免。       

七、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健全服务业领导和工作机构,强化职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强大合力。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统筹规划、推进发展的作用,协调推进服务业重点产业和重点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二)健全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适当增加市、区县统计部门人员编制,增强统计力量,完善统计方法。健全完善全面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水平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大力推进服务业全行业统计。加强服务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统计工作,完善对服务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的统计,建立行业统计和运行监测分析季报制度,促进统计信息的交流与资源共享,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对企业或企业集团以及其他机构内部服务单位的增加值进行分类评估。参照市场租金,科学核算居民自有住房的虚拟租金水平。加强各级、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调查和数据分析能力。

(三)加大服务业综合考核力度

完善服务业发展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制度,明确各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健全完善对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和服务业载体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奖励机制。提高服务业在各级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增强导向作用。对发展服务业成绩突出的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按规定程序全面清理修订与本意见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和本意见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督导本意见执行落实情况,协调推动各级、各部门加大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与之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贯彻落实鲁政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4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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