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14〕16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5-725369
统一编号
ZBCR-2014-0010009
成文日期
2014-12-31
发文日期
2015-01-08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集中全市行政复议职权的通知
淄政字〔2015〕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淄博市及下辖县(区)人民政府集中行政复议职权的批复》(鲁政字〔2012〕2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规范集中全市行政复议职权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规范集中行政复议职权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区县两级行政复议机关调整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市行政复议机关负责管辖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以区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和以高新区管委会、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两管委会所属管理机构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市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受理不服区县政府工作部门及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
在现行推行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一级政府只设一个复议机构,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不得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修改行政复议权告知格式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现有的行政复议权告知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要求为:
(一)区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包括区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该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途径,不再告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具体要求:属于复议前置的,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明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复议前置的,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包括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单位)、高新区管委会、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所属的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复议权告知格式不变。
三、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尽快理顺调整后的行政复议案件管辖体制。加强机构建设,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行政复议职能,在政府法制机构内健全行政复议办案科室,履行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各项职能。落实办公设备、办案经费,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条件与今后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强化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各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要配齐配强人员力量,保证每件行政复议案件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要做到立审分离,积极拓宽行政复议受案渠道,加强行政复议宣传,创新办案机制,坚持办案公开,听证审理,加强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建设,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运行,提高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审理。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4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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