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15〕20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5-725354
统一编号
ZBCR-2015-0010080
成文日期
2015-12-31
发文日期
2015-12-3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淄博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15〕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淄博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水资源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用水或取用区域外调入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非经营性取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水塘、水库水的;
(二)在城乡供水管网范围以外的居民家庭生活和非经营性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水、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使用再生水的。
第五条 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六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如遇国家和省政策性调整,征收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一)矿井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按相应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20%征收;矿井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水用于生产经营、生活用水的,按实际用途征收。
(二)利用热能交换系统取用地下水,使用后按要求回灌地下的,按相应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20%征收;使用后未按要求回灌的,按照相应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全额征收。
地热水、矿泉水按优质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征收。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户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累进加价水资源费标准按照《淄博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征缴管理
第七条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一)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市、区县水资源管理机构征收。
(二)日取地表水1万立方米以上4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3千立方米以上2万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也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县水资源管理机构征收。
从大武水源地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由市大武水源管理处负责征收。从引黄供水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太河水库等市属水利工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从萌山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由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日取地表水1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3千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由区县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第八条 各区县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管理,确保足额征收。对应征未征或者未足额征收的,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可直接征收,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不与区县分成。
第九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收费点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水资源管理机构书面申请缓缴,水资源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一条 水资源管理机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取用水计量工作。
(一)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设施。计量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更换。
(二)计量设施应当定期校验。水资源管理机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计量设施进行抽检。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水资源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收费标准或超越权限征收,不得随意减征、免征水资源费。
第十三条 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票款分离”征缴制度要求,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征收水资源费,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考核按照《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入分成
第十五条 张店区(含西郊水厂)、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征收的水资源费收入,中央级分成10%,市级分成27%,区级分成63%。
第十六条 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征收的水资源费收入,中央级分成10%,县级分成90%。
第十七条 市大武水源管理处从大武水源地征收的水资源费收入,中央级分成10%,市级分成72%,取水所在区分成18%。
第十八条 从太河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非水利工程所在区县境内)征收的水资源费收入,中央级分成10%,市级分成72%,所在区分成18%。
第十九条 由市级直接征收的引黄供水、南水北调工程供水水资源费收入,中央级分成10%,市级分成90%。
第二十条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资源费收入,中央级分成10%,征收本级分成90%。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管理机构征收的水资源费按规定的各级分成比例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自动分成。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资源费征收台账,便于对账和核查。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调水、补源、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二)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配置及相关标准制定;
(三)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水资源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规划项目;
(四)节水示范项目、节水新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水平衡测试的补助;
(五)水资源管理相关应急事件处置;
(六)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及节约、保护宣传、奖励以及水资源费征管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水资源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决算,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拨付资金。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对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谋取私利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1〕8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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