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1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5〕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运用保险工具及机制的能力,加快推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现就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1.创新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落实税前列支、税收递延等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支持市属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及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推动发展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探索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积极探索民政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新模式,在养老、救助、救济和优抚等领域引入保险机制。建立独生子女和失独老人保障计划,大力发展社区养老保险、独生子女家庭保险、失独老人保险、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等险种。(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办、市老龄办、市地税局、淄博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2.积极发展健康保险。研究制定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鼓励保险机构为民政优抚对象群体、无养老保障群体、留守老人及儿童、残疾人、失能高龄老年人、工会困难职工等提供针对性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救助,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辖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高低收入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开发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残疾人康复医疗、托养、照料和心智障碍者家庭财产信托保险、女性特定疾病救助保险、紧急救援转运保险等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产品,并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健康管理服务。建立保险机构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机制,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医疗行为监督和医疗费用控制,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设立健康管理服务机构。(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部门: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办、市残联、市保险行业协会)
  3.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鼓励保险机构为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在国家和军队政策制度框架内,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针对性强的军队单位团体保险产品,研究开发适用于军队房产、车辆等资产的财产保险品种,为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开发多样化的养老险、健康险、意外险、家庭财产险、机动车辆险、信用保证险、责任险等专属保险产品。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军队军人保险委员会在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中的统筹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军地商业保险工作机制,定期交流情况,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支持政策。(牵头部门:淄博军分区,参与部门:市金融办、市地税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充分发挥保险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4.促进公共服务创新。鼓励各级运用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以委托经办、购买服务等方式,通过市场化运作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各级各部门可以聘用保险机构作为风险管理顾问。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并建立与经济增长、人力成本、物价涨跌等因素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在大型活动、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政府采购等领域,吸收保险机构参与提供风险顾问、损失评估、防灾防损、承保理赔等服务。(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部门: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物价局、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5.大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运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模式,在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重点领域大力开展责任保险。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优先在重金属、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行业试行,将保险机制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与日常监管体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加快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行业食品安全责任险工作,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机制。推动医疗责任保险覆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争取扩大到基层医疗机构,鼓励民营和私立医院参保,试点推广手术意外保险。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高重点行业和领域企业参保率,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在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单位全面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指定场所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加快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工作。在客运承运单位和危险品运输单位推广承运人责任保险。加快发展旅行社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住房质量责任险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积极发展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安全保险。探索发展体育产业保险、文化产业保险、会展责任保险等新兴保险业务。(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参与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淄博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6.大力发展治安保险。充分发挥治安保险在稳定基层治安形势、预防和减少犯罪、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作用,鼓励发展社区治安综合保险、农村治安保险、居民家庭各类财产保险等业务, 保障责任范围涉及盗窃、抢劫、恶意破坏、火灾、爆炸、水渍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类风险,进一步扩大治安保险覆盖面。(牵头部门:市委政法委,参与部门: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三、运用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7.提高保险在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中的参与度。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物流保险等,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与交通违法记录挂钩的制度,完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扩大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覆盖区域。制定电动车、电瓶车等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管理机制,鼓励开展电动车、电瓶车等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参与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
  8.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积极争取国家巨灾保险政策支持,按照政府主导、保险机构商业保险运作的模式,开展区域性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开展洪涝、干旱、风雹、森林火灾、地震等区域性巨灾保险试点,支持商业保险参与巨灾保险体系建设,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综合运用财政补贴、提取准备金、购买再保险等手段,有效分散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参与部门: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金融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9.探索开展特殊领域人群安全保障保险。积极为公安干警、武警和消防官兵、行政执法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医护人员、环卫工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意外伤害、意外医疗等保险服务。(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参与部门: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管执法局、武警淄博市支队、市保险行业协会)
  四、创新支农惠农方式,完善“三农”保险服务体系
  10.积极发展农业保险。落实“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政策,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层次自愿参保,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逐步将国家补贴的险种全部开展起来,小麦、玉米、棉花等作物的保险覆盖率达到种植面积的90%以上。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种植保险、畜牧保险。加快发展森林保险,扩大公益林保险覆盖面,尽快启动商品林保险。积极发展农机具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和日光温室保险,推广菜篮子品种保险、农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等险种。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参与部门: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市畜牧兽医局、市农机局、淄博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11.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推动发展地方农业保险特色险种、涉农信贷保证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养老健康保险、银龄安康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对重点农村产业给予财政贷款贴息、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补贴。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收益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积极推进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鼓励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参与部门: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市供销社、市地税局、市气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12.完善“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整合民政、农业、林业、畜牧、水利与渔业、气象和保险等部门资源,向保险机构提供气象、水文、土地、动物防疫等与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有关的公共信息,提高农业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生产防灾减灾。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逐步将保险服务的触角延伸到镇(街道)、村(居),大力发展服务于农业产业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保险产品,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保险购买和理赔等服务。(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参与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金融办、市畜牧兽医局、市气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五、充分发挥保险服务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作用
  13.积极引导保险资金参与地方经济建设。用足用好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为重点项目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中长期直接融资。建立运用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和信息发布平台,加强重点项目遴选和推介,引导保险资金与重点项目有效对接。通过完善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增信措施,提高保险资金引入效率。发挥市级政府引导基金带动作用,探索吸引保险资金参与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为政府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提供发展资金。鼓励保险资金参与养老及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投资建设养老社区。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以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设立健康管理服务机构。探索医院与商业保险公司同城结算合作模式。(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参与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14.加大保险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大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加快科技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建设,推进专利保险试点,支持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的辐射作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做好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工作。加大对科技企业关键设备、研发人员的保险服务力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小微企业专属保障计划,完善小微企业员工福利保险制度,增强小微企业凝聚吸引人才的活力。(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参与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15.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充分运用保险特有的融资增信功能,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载体,建立“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按照“小额、分散”原则,利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者提供信用增级,实现“无抵押、无担保”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机构要优化合作模式,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创新风险分担机制,对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各级财政按保费总额的30%给予补贴,并对保险公司承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超过150%的损失部分给予相应比例的风险补偿。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促进消费改善民生。(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参与部门: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
  16.加大保险对贸易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公平竞争。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扩大出口。落实国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功能,为企业提供风险保障、资信调查、商账追收、保单融资等综合服务。大力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提升我市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加大对出口企业特别是小微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提高出口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参与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六、优化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环境
  17.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保险纳入社会保障、综合治理、防灾救灾、应急管理、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体系,加强对保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市金融办负责建立现代保险服务业工作联动机制,做好综合协调、情况调度和政策调研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各项任务纳入工作目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动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加强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建设,支持其依法履行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职能。(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各相关部门)
  18.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保险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保险市场“理赔难”、欺诈误导、虚假承保理赔等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引导保险机构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手段,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约束。探索建立保险业与医疗、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车船税等各类信息的共享机制,将保险信用信息纳入我市统一征信体系建设范围,为保险机构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提供征信服务。(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参与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
  19.优化保险业法治环境。认真落实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健全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推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有效对接,减轻诉讼负担。完善保险业与公安部门的合作机制, 共同打击保险诈骗、保险领域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加强对保险市场风险预测、预警、预防,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在重大保险业风险事件处置工作中的作用,形成风险化解处置合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和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范风险积累和跨行业传递。(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参与部门:市法院、市公安局、市仲裁办)
  20.完善保险市场体系。鼓励各类保险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吸引各类资本在我市发起或参股设立法人保险机构,支持设立具有特色的区域性、专业性保险机构。吸引国内外保险专营机构、地区总部和职能中心入驻我市。支持保险机构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鼓励保险机构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减少同质低效竞争。完善保险服务网络布局,大力发展面向社区、面向基层的专属代理门店,建立保险机构与客户沟通的社区平台,促进保险服务升级和经营模式创新。探索保险业与银行、证券等行业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合作,提供多元化的保险产品和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加强保险中介市场培育,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提高保险中介机构服务标准,推动中介机构不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保险机构注册登记、税费减免、房产确权评估等给予支持。将个人保险代理人所缴付的基本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积极落实有关财政奖励政策,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激励机制。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并优先保障供应。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稳妥推进保险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通过保险企业、保险研发、保险人才的集聚,打造区域保险聚集区并使之成为淄博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亮点。(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参与部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
  22.推进保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本地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保险机构建立长期合作机制,通过签订战略协议、定向培养推荐、共建实训基地等方式向保险机构输出人才。吸引优秀培训机构在我市落户,鼓励保险机构建设高端保险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保险人才交流市场,增强保险业人力资源配置活力。(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参与部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高教办)
  23.推进保险知识宣传及普及教育。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为保险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将保险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全市公益宣传范畴,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节目栏目,提升公众认知程度,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加强各级领导干部保险知识培训,提高运用保险优化社会治理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开设保险类专业和课程。通过保险教育和宣传“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倡导理性投保、依法维权,提升社会各界利用保险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参与部门: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淄博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
  本意见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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