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16〕7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6-725345
统一编号
ZBCR-2016-0010003
成文日期
2016-04-29
发文日期
2016-05-0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1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5〕27号)精神,切实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现就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促进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目标,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统筹建立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相衔接的残疾人关爱帮扶机制,切实解决好残疾人生活困难、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提升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淄博市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补贴对象为具有淄博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自2016年1月1日起,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三)保障资金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负担20%(其中对高青县负担30%)。市财政根据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每项补助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高新区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每项补助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沂源县、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8元;对高青县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即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助每人每月10元。
(四)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对已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补贴的残疾人,原则上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2.对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或其中一项补贴的对象,由区县残联负责将申请表、残疾人证、低保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统一收齐并进行核对,报区县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定。核对和审定工作要在6月15日前完成,审定期间原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按新标准不停止发放补贴资金。对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需要填写《淄博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填写《淄博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二)公示
申请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后,在补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并公开市、区县、镇(街道)三级举报电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审核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要坚持首问负责制,开通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绿色通道,及时受理,快速办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县残联。区县残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残疾人办证服务、证件资料审定和合格材料转送等工作,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区县民政部门。要建立残疾人基础信息、惠残利残政策的信息共享比对机制,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区县残联报区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补贴发放采取社会化形式,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区县民政部门和残联审定的发放名单和金额,按月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有条件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管理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实行区县、镇(街道)两级档案管理,区县民政、残联和镇(街道)分别归档保存,做到一人一档。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机制,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复核一次,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定期复核由区县民政部门、残联共同完成,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要加快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残疾人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区县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协作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工作联动机制,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等级审核工作。
(二)足额落实补贴。已经实施的残疾人补贴政策、项目名称、补贴对象、补贴方式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不同的,统一调整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各区县要制定落实两项补贴制度实施意见,明确工作标准,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工作手续,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足额落实到位。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发放工作的检查指导。每年的第一季度要向社会公示上年度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拖欠补贴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区县要组织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学习培训,全面掌握实施意见的精神和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播电视、社区宣传栏等形式进行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知晓两项补贴制度内容、补贴条件和申领程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营造关心、关爱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附件:1.淄博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淄博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附件1
淄博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2
淄博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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