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淄政字〔2020〕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政策执行的稳定有序,经对拟到期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评估、审核,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继续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管理的决定》等30件有效期届满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继续执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继续执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