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淄博保税物流中心优化升级申报建设淄博综合保税区的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字〔2020〕34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20-5026862
成文日期
2020-04-17
发文日期
2020-04-21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淄博保税物流中心优化升级申报建设
淄博综合保税区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淄政字〔2020〕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加快淄博保税物流中心优化升级申报建设淄博综合保税区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淄博保税物流中心优化升级申报建设淄博综合保税区的政策意见
为更好发挥正在加速申建的淄博综合保税区外向型经济平台作用,铸造全市“改革开放赋能”“‘双招双引’和对外开放攻坚行动”新引擎,为我市外向型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注入强劲动力,引领高端外向型产业集聚发展,推动淄博不断向国际化开放型城市迈进,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对开发建设淄博综合保税区的企业,拟围网范围内建设用地实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市、高新区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支持淄博综合保税区发展。
二、对从市外引进新入驻正在申建或批复后的淄博综合保税区拟围网范围内企业,所产生的市、高新区税收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支持淄博综合保税区发展。
三、对在淄博保税物流中心开展进出口业务和入驻正在申建或批复后的淄博综合保税区内拟围网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和高新区按4:6比例承担。
1.对入驻正在申建或批复后的淄博综合保税区的进出口加工类企业,通过淄博保税物流中心或批复后的淄博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增量部分按照0.06元人民币/美元,存量部分按照0.05元人民币/美元给予奖励。
2.对入驻正在申建或批复后的淄博综合保税区的非加工类企业,通过淄博保税物流中心或批复后的淄博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增量部分按照0.03元人民币/美元,存量部分按照0.025元人民币/美元给予奖励。
3.单个企业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4.对入驻淄博保税物流中心和正在申建或批复后的淄博综合保税区的企业,进行一线进出口货物报关的,按照进出境备案清单量,给予收发货人或申报单位每单100元补贴。
5.对入驻淄博保税物流中心和正在申建或批复后的淄博综合保税区的进出口企业,利用保税仓库、堆场、标准厂房等设施从事生产经营的,根据财政贡献和一线进出口额,租赁费用给予全部补贴或部分补贴。
四、对带动开放型经济发展作用明显、保税政策需求旺盛,且进出口额较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
五、本意见中的进出口业务是指在淄博保税物流中心和正在申建或批复后的淄博综合保税区开展的一线进出口业务。进出口企业、收发货人、申报单位须是在淄博市注册并缴纳税收的企业。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政策期限暂定为三年。条款中与市、高新区有关政策重叠的,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本政策内容作相应调整。
七、该政策意见由淄博保税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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