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字〔2020〕18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20-5027639
成文日期
2020-02-26
发文日期
2020-02-2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淄博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淄政字〔2020〕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淄博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246号)要求,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市及各区县配合做好全市区域内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对由中央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河流湖泊、矿产资源、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有关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其他省级、市级、跨县(区)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主要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区县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参照省、市做法。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
(二)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市管河流、重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水利局、各区县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县管河流、其他湖泊的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参照省、市做法。
(三)开展湿地、草原(草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其他省级、市级、跨县(区)湿地、草原(草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区县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草地)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草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参照省、市做法。
(四)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市级发证较重要的矿产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区县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已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进行确权登记。
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参照省、市做法。
(五)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市管国有林场的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区县政府,对已登记发证的市管国有林场,要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组织技术力量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在国家明确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的基础上,对市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代理行使主体探索进行补充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市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县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其他森林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参照省、市做法。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统一管理,实现与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服务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二、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要求,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全覆盖。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3月底前)。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梳理制定各级负责登记的全市自然资源清单目录,清单目录可根据自然资源部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省政府的部署随时调整。各区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2020年3月底前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以区县政府名义印发。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4月-2022年)。2020年,配合省政府做好涉及我市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确权登记。2021-2022年,组织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展除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以外的自然保护地、主要河流湖泊、重要湿地、市管国有林场、市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记载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上,加快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县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建立由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详见附件),在市政府领导下协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国家、省、市级直接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做好通告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公告等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的原则,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三)做好宣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升业务水平,按照国家、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展工作,确保成果质量。
附件:淄博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淄博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单位职责分工
结合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际,现就市有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具体负责:1.提供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成果;2.提供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储量统计、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矿产地数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等成果;3.提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规划审批成果;4.提供森林、湿地、草原(草地)等专项调查和保护利用相关规划,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等成果;5.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等国土空间规划成果;6.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级工作经费。
市生态环境局:1.提供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等成果;2.协助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成果;3.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市水利局:1.提供水流、湖泊、水库等统计,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河湖岸线划界有关资料,河长制中的河长信息,河流湖泊水库水质等级类别等成果;2.协助提供水功能区划成果;3.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草地)承包经营权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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