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市场监管范围和下放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字〔2018〕79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8-1539730
成文日期
2018-11-16
发文日期
2018-11-16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建筑市场监管范围和下放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淄政字〔2018〕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8〕31号)等精神,进一步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围绕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更好地保障服务基层群众和企业,市政府决定,调整建筑市场监管范围并下放部分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建筑市场监管范围
按照市政府权力下放的要求,张店区行政区域内投资主体为市级及以上的工程(含延伸至其他区县的市政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市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由所在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现有模式监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监管范围内,做好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市场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综合验收备案、农民工工资清欠、扬尘治理等相关建设手续的办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相关的投诉、信访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抓好直接监管工程项目的同时,要集中精力重点强化行业指导和市场监管职能,抓好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加大对各区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查力度,实现对建设工程的全程高质量管理。
二、调整下放一批政务服务事项
下放各区县涉及住房建设和保障等方面6项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确认2项,公共服务2项,其他权力事项1项(相关目录详见附件1)。
三、抓好衔接落实
各区县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确保下放事项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无缝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区县的有关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对所有下放事项,制定全市统一的办事指南和办理标准,定期对各区县下放事项的承接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和考核。
各区县要制定承接方案,优化审批流程,及时调整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和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事项办理清单。各区县的衔接落实情况于11月30日前分别报市政府审改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2793376,2300376)。
附件:下放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下放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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