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打好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整治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字〔2018〕77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8-1536444
成文日期
2018-11-10
发文日期
2018-11-13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淄博市打好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整治攻坚
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淄政字〔2018〕77号
博山区、沂源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打好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整治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打好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整治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
一、面临的问题
(一)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保护管理任务艰巨。
1.缺乏科学论证,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我市原山、鲁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有村庄村落、农业用地、经济林用地、养殖点、交通设施、军事设施等历史遗留问题,部分位于核心区和缓冲区内,此类问题数占两处保护区人类活动总数的90%以上,为保护区监督管理及问题整改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2.基础工作薄弱,管护力量需进一步强化。我市原山、鲁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自成立前期,资源巡护、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管理机构运转等方面存在较大资金缺口,人员队伍力量薄弱,导致保护管理等基础性工作难以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后期,相关区县虽成立保护区管理机构,但人员力量不足,难以满足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监管工作需求。
3.各类生态功能区规划重叠,亟需优化调整。原山、鲁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面积均与早已批建的博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及原山国家森林公园、鲁山国家森林公园范围重叠,规划冲突,亟需根据省政府公布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及时对原山、鲁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妥善解决各类生态功能区重叠的问题,兼顾好生态保护与生态发展的关系。
(二)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工作尚未完成,生态安全屏障亟待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的是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以下简称《指南》),提出了生态保护红线要“涵盖所有国家级、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等”、不分等级实现一条红线管控等新要求。目前,我市正按照《意见》和《指南》要求,对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进行优化。
(三)生态环境受到破坏,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工作难度大。煤炭、石灰石等矿产资源的开采,导致了矿区地面塌陷、山体崩塌滑坡、地下含水层破坏、周边环境污染等诸多问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及视察山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实施国家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决扛起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的政治责任,系统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严厉打击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自然保护区健康有序发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坚持尊重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坚持修山、治污、增绿、扩湿、整地并重,实现“山青、水绿、林郁、田沃、湖美”的大生态格局。
(二)主要目标。自然保护区达到规范化建设水平,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对我市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到2020年,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坚决杜绝新增问题,自然保护区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管控,能解决的加快解决,逐步探索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思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勘界定标工作全面完成。以科学评估结果为基础,划定我市生态保护红线,涵盖省级及以上禁止开发区域,实现应保尽保、应划尽划。完成勘界定标,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科学落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取得显著成效。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生态服务功能得到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明显增强。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1.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回头看”。对照“绿盾2017”专项行动确定的问题清单台账,逐一检查核实问题的整改进展、整改成效、销号情况和追责问责情况。针对尚未完成整改和整改效果不佳的突出问题,要扭住不放、持续跟进,加快整改进度,采取责任落实到人、限时完成等措施,确保整改到位、销号到位。2020年年底前,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应全部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博山区、沂源县政府以及原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鲁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博山区、沂源县政府以及原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鲁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坚决查处新增违法违规问题。依据生态环境部遥感监测疑似问题清单(重点是2017年下半年新增和扩大的工矿开发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开发等活动)、历年自查以及媒体披露、非政府组织和群众举报的信息等,举一反三,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进一步摸清问题底数。重点排查采矿(石)、采砂、工矿企业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以及2017年以来新增和规模明显扩大的人类活动。针对排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旅游发展委、市畜牧兽医局依据职责分头落实)
3.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自然保护区分区管理规定,对不同性质的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制定整治方案,采取规范管理、依法退出、融合共享等措施,统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区设立之前已经存在的工矿企业、房地产、养殖、旅游等开发活动,依法退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生态修复。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经存在的以及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取水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依法退出。规范保护区内原有居民的生产、生活。鼓励发展特色农业等惠农工程,逐步探索社区融合的管理模式。对确需搬迁的村庄村落,科学制定搬迁方案。2020年年底前,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历史遗留问题逐一明确整改方案。(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旅游发展委、市畜牧兽医局依据职责分别落实)
4.整治自然保护区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针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资金保障不足、土地权属不明确、勘界立标不规范等问题开展整治工作。省级统筹环境污染防治、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相关资金,积极支持自然保护区发展。市及区县政府保障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明确自然保护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对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可采取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管理问题。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使用面积。2019年年底前完成原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报批工作。建立自然保护区“三区”矢量边界图,核实核准原山、鲁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三区”边界信息,并设置警示警告标识。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核准和勘界立标。严格执行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暂行规定,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市林业局牵头)
5.严格执行整改验收销号。针对违法违规、历史遗留、管理责任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明确问题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和时限清单。加强对问题整改的指导和督办,并对自然保护区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2018年年底前,我市自然保护区80%以上的突出问题完成整改并开展验收销号。2019年年底前,我市自然保护区90%以上的突出问题完成整改并开展验收销号。(市林业局牵头)其中,2019年年底前,进一步排查与保护区重叠的矿业权,2020年年底前,完成退出任务。(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6.加强自然保护区工作监督检查。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法违规活动自查自纠、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2019年,配合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遥感监测试点,建立健全天空地一体化监控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精准监控。(市林业局牵头)
(二)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1.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科学评估得到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与各类保护地进行校验,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空间叠加图,确保划定范围涵盖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以及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的核心保护区域,做到应保尽保、应划尽划。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过程中,与各类规划、区划空间边界及土地利用现状相衔接,科学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协调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2018年年底前,确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2.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自2019年起,按照国家勘界定标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勘界定标工作程序、技术流程与方法,规范标识标牌,在上级指导下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待我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经国家批准,全面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地块,明确生态系统类型、主要生态功能,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违法违规项目和历史遗留问题调查登记。在勘界基础上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力争2018年年底前,开展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勘界定标工作试点。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精准落地。(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农业局牵头)
3.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空间规划的重要基础,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2020年年底前,根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依托生态系统、环境、气象、地质、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等监测站点和卫星生态监测能力,布设相对固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监控点位,及时获取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数据,充分发挥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作用,自2020年起,逐步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测网络。接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技术要求,必要时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开展评价工作,及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和动态变化。根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严厉查处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加快推进生态系统修复
1.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大力推进鲁山、原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协同开展地质环境工程、土地整治工程、水环境工程、生物多样性及其它工程和监管能力建设5大类工程,修复矿山生态,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牵头)
2.实施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2020年年底前,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0%。(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积极推动农村小流域综合整治建设,构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2018-2020年,完成我市自然保护区域内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市水利与渔业局牵头)
3.推进国土绿化工程建设。统筹实施森林生态修复与保护、退耕还果还林、农田防护林建设、森林生态廊道建设、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城乡绿化美化六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备、效益显著的森林生态安全体系。2018-2020年,完成新增、更新和低效林提升改造9万亩。开展森林城市、森林乡镇、森林村居创建活动,2020年年底前,森林覆盖率达到31%。2020年年底前湿地受保护率提高到40%以上。(市林业局牵头)
4.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现有各类法定保护地尤其是自然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地内的人类活动进行监管,实现生物资源的就地保护。开展生物多样性观测工作,完善生物多样性观测体系,开展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和观测区试点建设。(市林业局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区县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整治攻坚战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层层抓落实。各有关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各项任务到辖区、到年度、到部门。建立健全攻坚战行动方案的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完善工作台账。市环保部门要对我市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整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以及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定期调度、汇总、上报,并通报各有关区县和市有关部门。
(二)强化政策引导。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切实提高各级建设与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积极性。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修复、破损山体治理、废弃矿坑治理、水土流失治理等受损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统筹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适当发展与保护方向相一致生态旅游项目。(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发展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
(三)严格责任追究。组织专项督查,查处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违法违规问题监督管理上存在的领导不力、监管不严、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在推动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中组织不力、执行不力,以及隐情不报、消极应付的,要严格查处,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整改后问题仍然突出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进行约谈。对违反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区县、部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市环保局、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牵头)
(四)加强科技支撑。加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基础理论、保护技术和管理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开展自然保护区科研、管理等专业人员培训。完善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建立专家库,整合科研力量,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为科学调整自然保护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认真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加强迁徒物种监测与保护、外来物种入侵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自然科学普及平台功能。开展重点领域科学研究,推广湿地保护恢复关键技术和山体修复治理先进模式,大力开展新技术试验示范,为生态修复提供科技支撑。(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五)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形成社会监督压力,努力营造全民支持、全民参与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整改和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邀请媒体参与执法检查,在政府官方网站上设立“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专栏,主动公开重大问题整改信息。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政策、路径和成果,及时总结推广推动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问题查处整治经验及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模式等。(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广播电视台牵头)
(六)强化监督评估。加强对本方案实施的动态评估,对本方案实施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估。2021年,对方案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评估考核实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启动问责程序。(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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