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店区等6区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布局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字〔2016〕7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6-731237
成文日期
2016-01-22
发文日期
2016-01-2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张店区等6区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布局
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
淄政字〔2016〕7号
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报来《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报批张店区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布局规划的请示》(张政发〔2015〕110号)、《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批准淄川区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布局规划的请示》(川政字〔2015〕141号)、《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批〈博山区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布局规划(2015—2030)〉的请示》(博政字〔2015〕131号)、《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报批周村区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布局规划(2015—2030年)的请示》(周政发〔2015〕53号)、《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临淄区新型农村社区和新农村布局规划(2015—2030)的请示》(临政字〔2015〕185号)、《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报批高新区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布局规划的请示》(淄高新管字〔2015〕89号)及规划成果收悉。经审查,上述规划资料齐全,内容完善,符合我市城镇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划、规范要求,现予批复。各区要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进一步做好辖区内农村新型社区详细规划、村庄整治规划及特色村落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2日
抄送: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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