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淄博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字〔2014〕23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4-730893
成文日期
2014-03-17
发文日期
2014-03-20
有效性
有效
文号:淄政字〔2014〕23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将龙门洞遗址等137处不可移动文物列为淄博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和《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既要注重有效保护、夯实基础,又要注意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认真做好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为推动我市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经济文化强市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淄博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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