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5〕12号文件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15〕18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6-730839
成文日期
2015-12-30
发文日期
2016-01-03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宏观经济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鲁政发〔2015〕12号文件创新重点领域
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15〕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60号文件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12号),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增强投资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国家、省文件精神,积极搞好对上衔接和对下指导,结合总结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实践经验,力求通过深化改革、政策落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投融资机制,通过建立完善公平的市场环境、有效的保障措施、合理的回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深入参与相关领域工程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确保在重点领域部分环节上实现突破,并逐步实现确定的领域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增强投资发展内生动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放开准入,创新机制。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外商投资按规定享受同等待遇。政府投资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充分释放市场空间。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实现各类资本平等参与、投资回报科学合理、运营机制公开透明。
2.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切实转变职能,坚持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资、专业化建设、规范化经营,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制定完善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政策保障体系,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重点领域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
3.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全面总结实践经验,根据行业特点和经营属性,分类明确参与方式、运营模式和保障机制,细化支持标准,落实配套政策,建立健全投资、补贴与价格协同机制。对增量项目、存量资产分类推进投资建设运营体制改革,做到存量盘活、增量放开。
4.激发活力,强化监管。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产权交易机制,推动价格市场化改革,创新投融资方式,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强化监管,规范经营;完善社会资本退出机制,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建立政府负债风险、资金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预测、监控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二、重点领域进入方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鲁政发〔2015〕12号文件确定的生态环保、农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设施、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健康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9大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重点领域,针对不同领域特点、工作基础和潜力、项目性质和运营收益等情况,坚持立足实际,研究提出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的具体环节、重点突破口和项目载体,并通过深化改革创新,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领域内相关工程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探索建立完善“使用者付费”和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灵活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各种模式,合理确定社会资本进入方式。
———对于在一定期限内经营收入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经营性项目,依法放开建设和经营市场,积极推行投资运营主体招商,推进市场化运作。
———对于在一定期限内经营收入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准营性项目,采取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建立健全投资、补贴和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人获取合理回报创造条件。
———对于基本无经营收入,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 - 拥有 - 运营(BOO)、委托运营等模式推进,或者采取给予一定的开发权、经营权,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等综合开发方式引入投资人组织捆绑实施。
三、落实政策措施责任分工
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与省有关对口部门的衔接沟通,分别研究制定分领域具体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各区县政府结合各自实际,抓好政策落实载体建设,强化政策实践创新,务求取得实效。
(一)破除市场进入壁垒。凡是国家政策没有限制的领域、行业,全部对社会资本放开,由投资主体自主决策,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积极争取国家、省在我市开展垄断和特许经营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试点,研究落实我市民营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积极培育专业化投资运营主体,推动有条件的大型设备制造商和建筑工程企业向市政公用事业投资经营集团发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所有非法定审批要件,优化流程,创新方式,加快审批审核进度,打造“三最”城市。(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市有关项目审批部门)
(二)建立投资收益合理回报机制。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核定收费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明确排他性约定等,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社会资本投资运营重点领域工程项目,与国有、集体投资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经营收益,可以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需征收、征用或占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于社会资本参与承担公益性任务的项目,政府可采取投入引导资金、提供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允许通过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开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可按规定不参与生产经营收益分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重点领域资源要素和服务价格,除国家、省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外,一律放开,实行由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积极探索推进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社会资本参与的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价格,原则上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适时调整,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理顺能源价格机制;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养老机构、民办学校和民办医疗机构项目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进一步增强重点领域建设吸引社会投资能力。价格调整不到位或由于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无法收回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各行业管理部门)
(四)创新融资方式。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扩大排污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抵)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覆盖面,探索开展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购买服务协议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设立面向“三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通过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募集资金。鼓励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和实体化运营的不再承担地方举债融资职能的城投企业通过发行一般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用于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特许经营等PPP项目建设,并可享受PPP项目发债绿色审核通道待遇。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适合 PPP项目特点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模式,为符合条件的 PPP项目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银团贷款、保函业务等方面提供融资服务。因项目实施需要,经本级政府批准,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可用于向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融资。鼓励专业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 PPP项目提供直接担保、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担保服务。优先支持 PPP项目公司通过境内外上市、进入股权交易中心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并享受我市扶持企业上市优惠政策。支持 PPP项目公司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保险资金等资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
(五)加大政府投资支持引导力度。出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可根据实际给予相应支持。通过投资补助、前期费用补贴、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领域项目建设;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发挥各级政府引导基金激励引导和杠杆放大效应,通过基金注资等方式,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竞争性领域建设。对于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投资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政府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直接注资等方式予以支持。对符合现行政策的 PPP项目公司,优先上报争取中央、省资金投入等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统筹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以适当方式为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创造必要条件,大力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各级政府要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不断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和规模,带动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新增政府公共服务,严格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取灵活支付方式,允许分阶段支付购买服务经费,确保社会组织顺利完成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七)加快推进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国企改革。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加快推动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通过兼并重组、资产置换等方式进入重点领域,打破所有制、行业界限,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从事中介服务的,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鼓励市场兼并重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产收购、产权受让、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全面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落实土地平等使用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重点领域项目,与国有资本享受同等用地政策。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后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涉及综合开发建设的项目,按规定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地。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开展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试点,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土地综合开发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九)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现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到一视同仁。依法给予教育、医疗、养老机构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依法落实和完善对医疗、养老机构和服务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建设,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加强载体建设,争取政策支持。深入研究吃透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加强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的项目策划、论证和储备,建立并及时充实项目库,筛选条件相对成熟、盈利模式清晰的示范项目,适时向社会公开推介招商,符合政策扶持要求的及时搞好申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行业管理部门,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十一)开展试点示范,推动体制创新。择优确定一批存量资产,按照市场化配置资源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产权交易等方式向社会资本让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民办教育、社会办医综合改革及轨道交通民资准入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向全市推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十二)改善投资服务,搭建信息平台。加强产业政策支持和投资信息指导,搭建社会资本参与项目信息发布平台,实行项目信息动态管理和分类指导,做好最新政策规划和项目相关信息定期发布工作,完善发布形式,扩大发布范围,充分引导社会资本公平竞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十三)强化监督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明确社会资本退出路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安全运营,维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明确准入标准、服务质量和监管细则;监督指导实施责任单位加强内控管理,建立监督机制,防止出现违规现象,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遵守建设程序,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调度考核。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要求,市政府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并实行按季度调度通报制度,加强督查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加大问责力度,保障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各区县、各责任部门要于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将责任分工落实推进情况书面报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由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 察院,淄博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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