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字〔2015〕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三最”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市政府决定,精简一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项,冻结3项,下放区县2项,转为其他方式管理3项。同时,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子项2项、冻结2项、下放区县1项、授权有关的区实施1项、转为其他方式管理1项。现将相关目录予以公布。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对取消、冻结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对下放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放到位,并及时与区县承接部门衔接协调,做好业务培训和指导。衔接工作要在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区县承接部门要及时制定承接实施方案,规范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顺利实行。转为其他方式管理的事项作为公共服务事项,继续保留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切实做到规范服务,高效服务。加大对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承接、下放审批事项进展情况的督查力度,对承接不力、运行效果不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评估后,按程序收回。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的衔接落实情况于12月30日前报市政府审改办(联系电话:2793376)。

 

  附件:取消、下放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5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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