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字〔2015〕43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5-730826
成文日期
2015-05-10
发文日期
2015-05-13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字〔2015〕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调整。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3项,冻结4项,下放区县27项(其中市、区县分权限管理15项),转为其他方式管理13项,整合优化15项。现将相关目录予以公布。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和冻结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对下放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放彻底、放到位,并加强对区县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区县承接部门要制定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办理时限,确保规范有序承接。要按照《淄博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行政服务中心事项办理清单。坚持“精简、统一、效能、透明”原则,转为其他方式管理的事项作为公共服务事项,继续保留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衔接落实情况请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市政府审改办(联系电话:2791821)。
附件:取消、下放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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