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9〕37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09-730494
成文日期
2009-05-06
发文日期
2009-05-09
有效性
有效
文号:淄政办发〔2009〕37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重要意义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是缓解资源约束矛盾的客观要求。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从根本上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我市作为一个依托资源开发而发展起来的工业城市,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十分突出,认真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化解资源约束矛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完善配套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
(一)加强规划指导。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淄博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淄政发〔2008〕28号)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调度,突出抓好3个区县、4个园区、50家企业的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培育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循环经济推进工作,并按季度报送任务完成情况。各区县、高新区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县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要明确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提出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指标,按照部门分工进行分解落实,并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二)建立健全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市统计、经贸、环保、水利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提出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尽快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循环经济评价标准及相应的统计核算制度。
(三)实施总量控制。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依据市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能源消费、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合理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能源消费、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四)完善地方法规规章。市经贸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要求,研究拟定、完善我市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好我市节约能源资源、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等地方立法工作。
三、抓好循环经济重点领域、行业发展
(一)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市经贸委要根据国家发布的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步伐。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大力推广使用高效节能技术和设备。各区县、高新区经贸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的监管,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规划,开展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配套建设节能、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绿色建筑的推广,积极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实心粘土砖。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发展生态农业。
(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鼓励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渣、废水、余热、余压进行综合利用。建设部门要依法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农业部门要继续大力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三)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经贸部门要按照依法、规范的原则,支持企业开展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水利、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市场化改革,加快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逐步使企业在生产工艺冷却、基建、绿化、景观和居民冲厕等方面实现再生水取代自来水。
(四)加快新能源开发利用。经贸、建设、农业、科技等部门要加快推进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的开发利用,加快推广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开发利用地热能、太阳能。支持农村户用沼气池和畜牧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
四、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机制
(一)发挥政策引导作用。经贸、科技、环保等部门要依法制定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循环经济科研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示范与推广、循环经济试点建设、重大循环经济项目实施、发展循环经济信息服务等;财政部门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经贸、水利、物价等部门要依法落实好差别电价、超标准耗能加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引导企业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二)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经贸、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出口。企业使用或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
五、营造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组织指导,建立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确定任务目标,制定计划,明确重点,积极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经贸、财政、科技、税务等部门要落实好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政策;农业部门要对农业循环经济进行专题研究;水利、环保、建设等部门要抓好相关循环经济发展措施的落实;质监部门要大力推进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宣传和培训力度,结合每年举办的“6·5世界环境日”、“节能宣传周”、“节水宣传周”等活动,深入学习和宣传《循环经济促进法》,广泛宣传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意义和示范典型,努力形成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循环经济发展氛围。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技术、管理骨干进行循环经济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组织发展循环经济的能力。
(三)建立健全考核和监督机制。将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体系,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指标考核评价制度。经贸、环保、建设、统计、国土资源、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和计量统计、产品包装、能耗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重点领域实施定期专项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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