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淄政办发〔2009〕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一、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61元,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200元,分散供养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400元,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标准提高后,各级要按原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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