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淄政办发〔200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救助体系,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对物价上涨的承受能力,根据省政府〔2008〕第59号会议纪要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建立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物价上涨特别是粮油、猪肉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给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的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有利于缓解物价上涨对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准确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物价波动对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实际影响,是建立联动机制的基础和依据。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由市统计局编制,会同市物价局于每月10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社会公布。市及各区县、高新区均依此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
  三、实行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挂钩联动
  (一)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全市范围内所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二)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和标准。
  1.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条件和标准。以年度为周期,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年度同比涨幅超过5%(含5%)时,启动联动机制,联动低保标准与年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幅度增长,即:挂钩联动低保标准=现行低保标准×年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同比指数。
  2.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条件和标准。以季度为周期,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季度同比涨幅超过10%(含10%)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及时向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一次性补贴标准=一个季度低保费之和×(上季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同比指数-100%)。
  当国家、省出台价格上涨财政补贴政策,补贴标准高于我市物价上涨挂钩价格补贴标准时,城镇低保对象由市政府确定是否提高补贴标准;农村低保对象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自行确定是否提高补贴标准。
  四、切实保障联动机制所需资金
  启动联动机制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民政部门于上年11月底之前提出安排意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按时发放。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价格调节基金账户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物价、发改、民政、财政、统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联动机制的顺利实施。联席会议由物价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物价部门要发挥好牵头部门作用,发改、民政、财政、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物价、发改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作;统计部门负责做好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等基础工作,并及时向物价部门提供具体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补贴对象的确定和补贴资金的申请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的筹措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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