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博山区周村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09〕54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09-730349
成文日期
2009-06-17
发文日期
2009-06-20
有效性
有效
文号:淄政发〔2009〕54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8年12月31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我市博山区和周村区土地等别由六等调整为八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由336元/平方米调整为252元/平方米;桓台县土地等别由十三等调整为十二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由96元/平方米调整为120元/平方米。根据国土资发〔2008〕3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业用地供求情况和价格变化趋势,经研究,确定对博山区、周村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业基准地价详见附表);桓台县工业基准地价暂不作调整。
本次博山区、周村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调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除博山区、周村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调整外,《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淄政发〔2007〕40号)中其他内容不变。
附件:博山区、周村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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