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字〔2016〕42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6-729994
成文日期
2016-05-19
发文日期
2016-05-20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淄政字〔2016〕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校车依法安全运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对《办法》的宣传贯彻。《办法》是全省首次针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的地方立法,对校车安全管理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指导性、操作性强,对进一步促进校车安全运行,保障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学习宣传,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邀请专家解读辅导等形式,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责。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关注学生乘车安全,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进一步形成政府高度重视、部门履职尽责、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校车管理机制。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区县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区县政府(含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办法》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我市校车管理实行2年的过渡期,过渡期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过渡期内,鼓励我市校车主要采取公司化运营模式,逐步取缔现有不符合条件的校车。
三、强化校车安全保障措施。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下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将校车安全监管的责任逐条逐款落实到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和财政补贴方案,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国标专用校车的学校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学生乘车费用承担方案,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要建立农村公路安全设施保障机制,对于涉校、涉生农村公路建设按照“三优先”原则,优先建设学生用车通行路段,优先保障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优先考虑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规划,确保学生用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
四、扎实开展校车集中整治。各区县要以《办法》颁布施行为契机,扎实开展校车集中整治,切实加强校车运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抓好校车“户籍化”信息档案管理。要持续深入推进校车排查整顿,对校车途经线路逐一查清底数,落实安全隐患路段整治责任,加强路面巡查,及时排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有效规范校车运营秩序。要建立健全约谈诫勉、挂牌督办、渎职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校车安全管理行动迟缓、工作不力、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交通安全隐患未消除而导致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区县要合理规划和调整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原则上不允许幼儿园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举办者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车辆。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9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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