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异地执法处罚“双罚”工作机制的通知

淄政字〔2016〕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落实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提高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安全生产异地执法处罚“双罚”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处罚“双罚”工作机制的核心是处罚违法企业的同时,对企业所在地区县政府(包括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额处罚。具体是:根据《淄博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异地执法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我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区县异地执法期间,按照“谁执法、谁处罚”的原则,所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由受委托执法区县安监部门审理决定,每经济处罚1家企业,等额扣减被处罚企业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的财政资金(以下统称“双罚金”)。
  市安监部门对异地执法期间各区县已经执法检查的企业进行抽查,检查核实受委托执法区县安监部门执法情况。抽查中,发现有应处罚而未处罚的违法行为,或明显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在异地执法检查中未能发现的,由市安监部门调查取证后对企业进行处罚;发现受委托区县安监部门对违法企业降低处罚标准,实际罚款额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差额,视为市安监部门罚款。同时,按照市安监部门抽查企业的平均罚款数额乘以受委托区县安监部门在异地执法期间执法检查企业数量,等额扣减受委托区县安监部门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的财政资金。
  上述“双罚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统筹用于当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区县安监部门异地执法期间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认真检查,及时发现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及时收缴罚款。每次异地执法行动结束后15日内,市安监部门统计汇总异地执法期间的有关材料,确定对区县政府(管委会)罚款金额,同时将异地执法处罚情况抄送市财政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管委会)。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安监部门报送的罚款决定书及附件,对有关区县下达“双罚金”体制结算文件,并会同市安监部门提出“双罚金”分配方案,专项用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安全生产处罚“双罚”工作机制对于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力度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扎实组织实施,确保“双罚”机制运行顺畅,取得实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8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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