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市级新农保与国家新农保制度并轨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11〕28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1-5100800
成文日期
2011-04-22
发文日期
2011-04-22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发〔2011〕28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级新农保与国家新农保制度并轨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我市自2008年10月1日启动新农保试点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8〕53号)要求,不断扩大试点范围,2010年顺利实现了市级新农保的全覆盖。按照国家、省加快新农保制度建设的要求,市政府确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实现市级新农保与国家新农保制度并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并轨的总体要求
市级新农保与国家新农保并轨的总体要求是:在坚持市级新农保试点成果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列入国家、省新农保试点,进一步完善新农保政策,加大政府补贴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同步推进各区县实现市级新农保与国家新农保并轨工作。
二、并轨的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区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三)政府补贴。
1.市财政补贴办法。自与国家新农保制度并轨之日起,市财政对各区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元的基础养老金补助。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对国家和省未给予基础养老金补助或补助不足每人每月22元的区县,市财政补足至22元。高青县作为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不予补助。
2.区县财政补贴办法。在国家、省、市补贴的基础上,各区县要确保基础养老金不低于每人每月55元。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缴费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
(四)继续保留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退伍军人补助政策,具体标准由区县自行确定。
(五)建立残疾人补助政策。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由区县自行确定。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国家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免予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三、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新农保并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新农保制度并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并轨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财政、公安、残联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县要按参保人数足额安排资金,确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缴费补贴要做到缴费即补,基础养老金要按时足额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高青县、沂源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与国家新农保并轨工作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实施。
附件:淄博市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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