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发〔2011〕31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进一步加大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提升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水平,促进全市城乡规划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

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当前,我市正处于老工业城市加快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融合互动、城镇化促动工业化的趋势更加明显,城乡统筹的内在要求日益强烈,城乡建设由过去以规模扩张为主向扩大规模与提升档次并重和更加注重建设质量转变。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科学安排和合理利用城市空间与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完善城乡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功能和城市形象,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有利于转变城乡建设和发展模式,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空间及其他稀缺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指导,强化监管,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为主线,以建设生态和谐宜居城市为目标,以中心城区、次中心城区、中心镇和中心村(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为重点,以规划法制建设为保障,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战略导向、统筹协调和空间资源配置作用,为推进淄博老工业城市实现新的转型发展,加快建设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认真研究我市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正确处理好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等关系,科学合理地配置各类资源,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持续化。

2.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按照中心城区、次中心城区、中心镇、中心村(农村社区)协调发展的工作思路,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布局,努力实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3.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依据《城乡规划法》,加快修订城乡规划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符合淄博市情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严格实施阳光规划,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加强城乡规划监管,确保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淄博实际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和保障体系,使规划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形成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核心,近期建设规划为重点,详细规划为基础,各类专业、专项规划为支撑的较为完善、适度超前、符合淄博实际的规划编制体系;

——形成集中统一、城乡一体、分级管理的规划管理体制;

——形成方式多样、主体明确、措施有力的城乡规划监督机制;

——形成组织领导有力、法规政策较完备、人才队伍较合理、投入机制稳定的城乡规划保障体系。

三、尽快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

依据《城乡规划法》,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的安排,承担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重大规划项目的组织编制工作。各区县、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行政辖区内其他层次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制定规划编制计划,高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城市总体规划已按程序上报待国务院批复,在实施过程中要与其他相关规划做好衔接。注重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的充分衔接,在城市规模预测、用地布局、发展方向、空间管治等方面做好协调。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科学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妥善安排实施交通、水利等城乡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的规划建设,进一步明确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

(二)全面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各区县政府要尽快对城镇建成区和相关控制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实施情况展开自查,结合实际,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优先编制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拟进行土地储备或出让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全覆盖任务。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实施规划许可,不得进行任何建设。

(三)加快编制各类专项、专业规划。各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力争两年内依法修编城乡供水、供电、供热、排水、燃气、通讯、道路、防洪、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等各类专项、专业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审查和报批。

(四)全面推进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城乡规划法》,在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和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尽快完善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突出抓好30个中心镇和300个中心村(农村社区)的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五)扎实推进老城区和两区一村改造规划工作。在完善旧城区改造规划的基础上,坚持规划先行、通盘考虑、功能配套、远近结合、市场运作的原则,有序推进旧城区和两区一村改造规划建设。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新与旧、保护与开发、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存和历史街区、历史优秀建筑及其周边的整体空间环境。

四、全面提高城乡规划编制质量

(一)积极开展城乡规划研究。结合山东半岛城市群、济南都市圈、黄河三角洲生态示范区等规划,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和城乡发展重大课题等的研究;建立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机制,认真分析研究区域城乡统筹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节约型社会建设、城市综合交通、房地产市场调控、历史文化保护以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结合城市历史、地理位置、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特色风貌的研究;深入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前的专题调研;积极开展城市空间布局地理信息系统应用研究,进一步强化信息技术在城乡规划工作中的应用;针对老工业区历史遗迹保护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研究;同时,围绕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编工作,开展规划立法调研,为规划法制建设夯实基础。

(二)积极借用外脑,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支撑。通过聘请规划方面知名专家担任政府咨询顾问、邀请高层次规划专家参与重大规划项目编制或评审论证,与高校合作开展规划人才交流、培训等多种形式,建立高水平的规划技术支撑体系,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三)强化规划设计市场管理。严格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监管,依法查处无资质设计、超资质设计,及以其他资质代替规划编制资质进行规划设计的行为。尽快建立规划成果标准化制度,制订并实施规划编制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规划设计行业健康发展。

(四)建立完善竞争机制。全面放开规划设计市场,吸引高水平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我市规划设计任务;建立长效机制,对政府投资的重大规划项目,全面实行招投标;对重点地段、重点项目,鼓励建设单位采用方案招标方式选定报审方案,切实提高规划设计层次和水平。

(五)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整合勘察、测绘、地理信息、规划技术档案等信息资源,建立包含基础地理信息、规划成果信息和城市综合信息的地理信息综合系统,搭建一体化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科技水平。

五、依法严格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一)严格规划审查审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审批各类规划。报市政府批准的各类规划,应先由市规划部门组织审查。各层次规划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审查审批。尤其是镇总体规划报批前,要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村庄建设规划报批前,要经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严格规划调整。城乡规划依法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修改规划的,必须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及《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报批。

(三)严格规划条件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必须先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和附图;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委托规划设计;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建筑方案设计。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抄送国土、财政、监察等部门,由国土部门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严格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市发改、公安、国土、建设、环保、交通、水利、规划、房管、公用、人防、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规划建设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在立项、用地核定、规划、建设、确权等审批环节上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使用划拨土地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发改部门不得审批立项;依据规划条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及时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项目,以及未取得环保部门对项目环评报告批复的工业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道路及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划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组织好交通影响评价,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而又无法消除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审批。市规划部门要对除中心城区外的其他四个城区授权范围内项目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并加强对各县规划工作的指导。

(五)严格执法检查。进一步理顺规划执法体制机制,畅通规划执法渠道,建立健全规划、建设、城管、国土、消防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市规划、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范围规划专项执法检查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区县规划、城管部门定期组织辖区内的规划巡查和集中执法检查;镇政府在区县规划、城管部门指导监督下,负责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检查。规划、城管部门共同建立执法检查制度和案件移送、抄告制度,定期召开业务联席会议。对违反规划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并建立不良行为档案;对破坏生态环境和风景名胜资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违法案件,要严格依法处罚。

(六)加强村镇规划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镇规划管理机构,实行市、区县、镇三级管理模式,制定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实现城乡规划管理全覆盖。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严格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镇政府要切实履行规划建设管理职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要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逐步建立完善市、区县、镇三级规划管理体制,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对区县、镇政府负责同志城乡规划业务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领导干部规划水平。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要加大规划投入,公共财政要保证规划工作的正常经费。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经费在土地整治成本中列支的规定,加强经费管理。

(三)健全法规体系。依据《城乡规划法》,加快修订《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完善《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政府规章,尽快建立涵盖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全过程,适应淄博市情的地方性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区县政府及其规划部门要加强对镇政府规划工作的指导和规划人员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更新规划知识和管理理念,提高规划专业水平和依法管理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引进规划专业人才和智力支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规划工作队伍。

(五)强化社会监督。大力推行阳光规划,建立完善公示公布制度和听证制度;实行城乡规划批前公告、批后公布,近期和年度规划项目公示,建设项目批前、批后公示,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通报;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公众关注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工作,建立规划监督员制度,提高公众参与规划管理的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规划编制和调整、项目审批、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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