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11〕42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1-5103310
成文日期
2011-06-18
发文日期
2011-06-20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发〔201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更好地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努力,我市民营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对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社会稳定、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与浙江、广东、江苏等南方发达地区相比仍有不少差距,存在着结构不尽合理、创新能力低、规模效益小、市场活力弱、管理相对落后等问题。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在完善政策、强化服务、优化环境、转变发展方式上下功夫,逐步消除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使民营经济在激发经济发展内在动力、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建设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2.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各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紧紧围绕增加发展总量、提高发展质量、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大政策扶持,强化服务措施,规范经营行为,不断壮大民营经济发展规模,提高民营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努力形成民营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3.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目前,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63%,民营经济吸纳就业占整个社会新增就业总数的80%左右。今后5年,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民营经济吸纳就业占整个社会新增就业总数的比重达到95%以上,民营经济规模进一步扩大,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效益和产业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放宽民营经济发展限制
4.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资本和外资进入的领域,一律对民营资本开放。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发电、电信、铁路、民航、公路运输、银行、证券、保险、水利、石油、矿产、国防科技以及医疗、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社会福利事业等公共服务领域,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
5.放宽民营业户名称、经营范围。放宽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允许民营企业使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和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如“创业投资”、“生物质能”、“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允许民营企业以“××研究院”、“××研究所”等作为其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申请企业名称。
6.放宽民营业户的出资限制。鼓励民营企业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作价出资,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利用股权出资等方式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7.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服务业。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服务业重点城区、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批零餐饮、信息服务、商务服务、家庭服务、房地产、文化旅游、社区服务、农村服务。到2015年,全市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达到43%以上,服务业实现税收占地方税收比重达到60%以上,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达到40%以上。
8.鼓励民营资本依法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指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保密资格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科研生产认证。鼓励和引导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民营企业承担武器装备分系统和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任务,通过产学研结合等方式参与国防科技创新活动。鼓励民营企业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军民结合型高新技术产品,鼓励参与航空航天、核电设备、船舶、卫星应用等军民结合产业。
9.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教育公益事业。要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区县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用于奖励为民办教育事业作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和个人。认真落实好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及出资人获得合理回报等有关规定,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税收优惠政策。
10.支持民营资本参与药品生产经营。鼓励和支持民营业户参与新药研制和开发;鼓励制药企业引进外资、民资进行GMP(《药品生产质量规范》)改造。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民营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限制性政策,符合开办条件,即可与其他经济成分享受同等待遇。对民营企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放开,规范药品零售经营的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发展药品连锁经营和现代物流;支持民营药品经营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措施发展壮大。鼓励民营企业到农村创办中药材种植基地,与药厂建立“公司(工厂)+农户”或“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一体化的中药材种植模式。
11.交通运输业全方位向民营经济开放。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收费公路、港口、场站物流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规范投资和建设程序。交通运输业的招商引资项目,不限资金性质、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式,只要满足法定程序和要求,民营资本与其他资本享有同等待遇。
12.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引导民营企业通过招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营企业开放。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的,可以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民营企业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最长期限为10年。
三、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
13.加快完善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配套政策。加大对宏观调控、产业发展、行业准入等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力度,在编制工业发展规划、工业结构调整规划、制定投资导向计划时,把民营企业作为支持的重点。在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技术创新资金、工业设计奖励项目安排上向民营企业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利用重大装备首台(套)政策,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鼓励民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进行软件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并享受国家及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14.鼓励民营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关键领域联合攻关,大力扶持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企业。积极推进民营业户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民营企业的技术改造;推动民营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构建产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大对科技型民营企业专项资金支持,充分发挥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作用,组织我市具有自主研发能力、产品科技含量高,且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中小民营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鼓励各区县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引导和推动全市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科技型民营企业快速发展。
四、加强对民营经济的财政和金融支持
15.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采购扶持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清理限制中小型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利条件和规定,支持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16.加大对民营业户财政支持。推动各区县建立贷款担保准备资金,作为信用担保的补充,为结构调整中的民营业户按时还贷续贷提供接力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资源开发和工程承包项目与国有企业同样享受贷款贴息、前期费用补贴等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17.鼓励民营企业参股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18.对三农和小企业贷款按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标准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
19.完善授信管理制度,提高信贷服务效率。要建立完善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采取不同于大型企业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办法。完善对基层支行的信贷授权授信制度,适当增加支行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要健全贷款营销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鼓励信贷人员在提高贷款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和培植优质中小民营企业客户,开拓信贷市场。对民营业户的贷款申请,在符合信贷原则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评估和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齐商银行要以中小企业为主要贷款对象,投放到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应占到贷款总量的70%以上。
20.针对民营经济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探索符合民营经济特点的担保抵押方式,拓宽动产担保范围,并积极探索开展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信托计划担保以及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林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担保贷款方式。对大型民营企业的贷款项目,可采用“银团贷款”、“社团贷款”、“信托+理财”等形式满足其融资需求,强化对民营业户的担保服务,运用风险补偿、奖励补助或资本注入等方式,提高对民营业户的担保能力。加强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不断创新业务品种。鼓励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业户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
21.拓宽金融服务领域,推动民营企业“走出去”。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境外投资金融服务,鼓励政策性银行实行项目贷款,重点支持大中型境外投资企业,并对预期经济效益好的各类型境外投资企业适当降低贷款准入条件。鼓励商业银行根据企业避险需求,发展直接贷款、出口信贷、对外担保等业务。
22.推动和促进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对有发展前景、基本符合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及时纳入市重点后备资源库,积极推进民营企业上市;引导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较好的民营企业到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信托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发挥好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作用,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投资支持。支持民营企业探索开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典当融资、资产证券化、债权转股权以及运用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融资等新型融资模式。以大型企业为中心,选择资质良好的上下游企业作为融资对象,大力开展供应链融资。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3.减免创业税收费用。军转干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营实体的,免征税务登记类管理费;持《再就业优惠证》、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4.鼓励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民营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抵扣。
25.鼓励民营企业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支持民营业户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节能减排技术、高效节能环保产品及设备的推广和普及。民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民营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民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6.扶持担保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符合信用担保条件,且其80%以上业务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非营利性担保机构,经省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其实现的担保业务收入,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7.减免民营企业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及农业项目税收。对民营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民营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茶及饮料作物的种植及养殖的所得,按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8.扶持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逐级上报省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民营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六、大力实施品牌战略
29.争取全市民营业户每年新申报800件商标,新认定10件省著名商标,行政认定1-2件中国驰名商标,争取到 2015 年全市民营业户商标注册总量达到2万件, 省著名商标总数达到200件,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30件。
30.支持优势行业民营企业创建品牌。立足淄博老工业城市布局和产业结构特点,以具有较好技术和基础的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品牌培育重点,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创建自主品牌。
七、鼓励创业就业
3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民营经济领域就业。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可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市外生源专科以上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其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到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32.创业培训。以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城市困难家庭等七类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积极开展创业理念、创业知识和创业技能培训,提供创业就业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畅通“绿色通道”。 认真落实淄政办发〔2009〕26号文件精神,实行个体工商户“试营业”制度,试营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不纳入验照管理,轻微违规不进行罚款处罚。积极引导农民创办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高校毕业生等七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除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3.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民营经济发展。对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方面成效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在评审上给予倾斜,充分调动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34.强化对民营经济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并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个体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可以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事务代理或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也可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在缴费上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自主选择,并可进行转换。对流动性大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工作不满1年的农民工办理医疗、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优先解决其医疗、工伤保险问题,分散、化解用人单位的风险。
八、优化结构,提高民营经济市场竞争力
35.促进民营经济集聚发展。发挥本地区位、资源和基础优势,大力发展专业村、专业镇、专业园区,围绕省政府规划的重点产业集群和重点特色产业镇建设目标,突出抓好我市规划的5个过200亿元、15个过100亿元、25个过50亿元、45个过10亿元的重点产业集群和12个重点特色产业镇建设,依托经济园区和产业集聚,优化配置资源,完善基础设施、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服务功能,引导民营企业向园区集中。鼓励引导民营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提高配套协作水平,不断延伸产业链。
36.大力发展各类市场。坚持政府引导、社会投资、市场化运作的建设方式,积极发展各类商业市场,进一步优化市场结构,完善市场功能,提高市场档次,规范市场秩序,并积极探索新型交易方式,逐步形成产供销相衔接、信息化和集约化相匹配、门类齐全的批发市场体系。
37.加快民营经济转型升级。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现代电子信息、电子商务、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创意产业、动漫产业等新兴产业,努力培植新的增长点。
38.加大对骨干企业的培育力度。加快培育和发展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民营骨干企业,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大力实施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成长、特色产业提升和小企业培育四项计划,帮助中小企业做强做大。
39.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在对外投资核准、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经营资格核准方面,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境外建厂和参与境外资源合作开发,重点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民营企业以对外投资和工程带动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境外投资信息服务,及时全面准确发布境外重大经济社会信息,吸纳安排民营企业随团参加重要出访活动,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
九、提高民营企业的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
40.加强民营业户的管理。指导民营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民营企业制定战略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并购、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和社会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机制、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用查询系统。鼓励民营业户争创“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山东最佳企业公民”、“文明诚信民营企业”、“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满意单位”。对管理优秀的民营企业和所创造的管理创新成果,积极申报“山东省企业管理奖”。提高民营企业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意识,指导其建立健全企业质量控制和标准体系,积极扶持民营企业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和节能标准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省长质量奖”,引导企业树立卓越的质量观念,推广科学、先进和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
41.提高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素质。将培训工作纳入人才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在基层社区开展创业培训。在民营业主中重点加强对产业升级、现代企业管理、应对国际市场竞争、国际商务惯例和外语水平等内容的培训。强化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充分整合科技资源,发挥科技人才作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坚持自主培养开发和引进海外人才相结合,引导民营企业大力引进海外优秀人才和急需人才。按照“人才、项目、基地”一体化原则,以企业为主体,采取科技计划项目资助、股权激励与平台支撑相结合等措施,着力推动高层次人才向民营企业聚集。鼓励和扶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积极参与用人单位职工上岗、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政府及相关机构在招投标时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其他公办学校同等对待。根据民营企业发展对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的需求,适时组织开展选派民营企业管理人员攻读MBA(工商管理硕士)工作和选派财务会计、物流、国际贸易、人力资源管理、涉外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人员的出国进修工作。
42.加大对民营业主的行政引导、教育、劝导、提示、建议、预警力度,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对违法情节轻微并能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十、发挥民营企业在农业产业化中的龙头带动作用
43.鼓励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工商企业等民营资本创办、领办、联办都市农业园区,支持农业园区承包、租赁经营和股份合作经营。通过规划招商、项目招商等方式,吸引民营资本以协作、参股、合作、独资等多种形式培育都市农业经营主体。
44.鼓励民营资本投资设立各类新型农业农村金融组织,为都市农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对列入全市都市农业发展重点建设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财政给予项目贷款贴息补助或政策奖励。
45.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养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集中;鼓励各种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承租土地,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其利用流转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龙头企业,按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十一、强化服务,推进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46.研究制定加快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组织编制“十二五”民营企业成长规划和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搭建民营企业服务平台,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主体,搭建适合民营企业服务需求的服务平台,整合社会服务资源,按照服务重点和服务目标,落实不同的工作任务,以业绩为衡量指标,按照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助奖励,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47.加大知识产权工作力度,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搭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平台,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
48.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土地支持。对未列入《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项目,在符合《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化利用控制标准》的前提下,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向民营企业倾斜。认真筛选符合“点供”条件的民营企业上报省政府,积极争取省“点供”项目用地指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现有民营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民营企业参与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研机构和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在符合规划和《划拨用地目录》的前提下,可以划拨供地。对于依法有偿使用的土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申请不高于相应土地用途的最高年限。国有土地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同类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企业法人租赁国有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期限。
49.工商、国土、房管、公安、林业、科技、文化出版、公证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进一步简化抵押、质押登记程序,缩短登记时限,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规范,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50.凡符合《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15号)规定的条件,到我市申请落户的民营企业投资者、民营企业引进的人才和其他人员,及时按规定办理落户手续。为境内外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提供便捷服务,积极做好民营企业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的出入境和居留服务工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发展环境
51.加强考核督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的作用,强化考核和督导,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县发展民营经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民营经济工作重视,成绩突出的区县和部门进行通报和表彰奖励。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已公布的涉及中小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和收费减免落实情况的监督,采取有力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52.完善制度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在制定涉及民营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要广泛听取有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减轻民营企业负担。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用电、用水、设计、环保、消防、卫生等设备,不得指定强制服务和商品使用。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民营企业的检查活动,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3.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监督检查。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建立全市投诉、应诉及监督机制,加强效能监察和责任追究。组织开展减轻民营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对于年度内被民营企业向市监察部门投诉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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