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继续推进“两区三村”改造建设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12〕24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2-5103536
成文日期
2012-07-23
发文日期
2012-07-25
有效性
失效
淄政发〔201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9年以来,按照中央和省决策部署,我市组织实施了以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城中村改造和农村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为主要内容的“两区三村”改造建设工程。3年来,各级、各部门攻坚克难,扎实工作,共启动整治改造建设面积2683万平方米,惠及城乡居民18.7万户,超额完成了既定目标任务。为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2〕21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继续推进“两区三村”改造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工作目标
2012年到2015年,全市计划集中新建农村住房6万户;2012年到2013年计划完成危房改造2500户,2014年到2015年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危房改造计划;2012年到2015年计划完成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改造5362户。从2012年起,市里对“两区三村”改造建设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各区县可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并于每年11月底将下一年度工作目标报市政府备案,纳入全市统筹城建重点项目。2012年全市计划新开工建设农村住房9076户,完成农村危房改造863户,完成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改造1092户。
二、继续执行各项优惠政策
将市级“两区三村”改造建设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15年。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城中村改造,继续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08〕83号)推进;农村住房建设整村迁建和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继续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9〕33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郊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9〕4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村危房安置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34号)推进。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国有场圃、森林公园等林业系统危旧房改造,继续享受农村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两区三村”改造建设项目,用于还迁安置住房和公益性设施建设部分,经市政府批复后,收费项目继续按照市政府2010年第21号会议纪要执行。
三、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一)对新开工项目严格把关。要严格项目审批程序,拟改造项目须经村民(居民)代表大会同意,提供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建设资金证明、土地和规划资料、村民(居民)代表大会决议、拆迁补偿协议等材料,经镇、区县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市政府批复。
(二)加强督导调度和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经市政府批复享受“两区三村”改造建设优惠政策的项目全程监管,不定期进行现场督导,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两区三村”改造建设健康开展。对区县年度工作目标,每季度调度一次,半年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检查,2015年市里将进行综合评估。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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