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发〔2012〕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2〕9号),现就进一步完善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督导评估的内容
   (一)领导职责。区县政府要把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切实保证教育规划优先安排,教育投入优先保障,教育需求优先满足。建立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全面落实统筹管理区县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以及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区县政府要针对区县教育发展的实际,每年确定几项事关教育发展大局的大事、实事,集中力量进行推进,破解制约区县教育发展的瓶颈,及时研究解决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经常深入学校,指导和支持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要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责任区建设,规范有效地开展督导工作。
  (二)教育经费投入。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调整优化区县财政支出结构,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规定要求并保持稳定增长。制定并逐步提高区县内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和财政拨款基本标准,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依法加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确保足额专项用于教育事业。落实《纲要》提出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相关规定,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提高补助标准,确保各类在校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辍学。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障,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办学条件。合理调整中小学、幼儿园及中职学校布局,规模容量及专业设置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逐步缩小学校间差距,促进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大力实施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程,在生均建筑面积、图书及实验仪器、体育卫生艺术设备配备和教育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逐步达到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加快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及时消除校舍危房。
  (四)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交流调配等教师管理政策。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严格聘任程序和准入制度,新进教师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加强对教师政治思想、师德、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交流的激励机制。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把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加强对教师、班主任、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的培训,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以教育思想建设为重点,加强校长队伍建设,促进校长专业化发展。提高教师待遇,依法保障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政策。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建立师德考评制度,实施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五)教育管理。坚持依法治教,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不断完善政府主导、规范管理、评价引领、督导保障的素质教育工作机制。落实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强化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课程改革,建立科学评价机制。建立对学校教育质量的社会评价机制。建立维护教育稳定、保证校园安全的有效机制,杜绝重大事故。
  (六)教育发展水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区县教育现代化建设。努力做到区域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各类教育发展的主要指标达到省规定标准。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规模大体相当。积极发展继续教育。
    二、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各区县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山东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评估方案,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
市政府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以教育工作综合督导或专项督导的形式进行,并与省督导评估项目有机结合。 
  三、督导评估的工作原则和程序
  (一)工作原则。
  督导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经常性检查、专项督导与综合督导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二)工作程序。
   1.区县自评。区县政府按照市督导评估方案,每年进行自我评估。自评结果报市政府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并在本辖区内公布。
   区县政府要完善督导评估的自评制度,将督导评估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区县自评中,区县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对照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对任期内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准确、实事求是的评价。有关部门也要做好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自我评估。
   2.市级督导评估。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对区县政府的督导评估,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督导评估结果在全市公布,并报省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3.迎接省督导抽查。省政府及教育督导部门每年将根据区县自评和市督导评估结果,进行重点抽查,区县政府要全面做好迎查工作。
    四、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建立完善区县政府督导评估结果通报制度。教育督导评估结果要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区县政府的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送市考核办,纳入区县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作为对区县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激励、引导区县政府更好地依法履行教育职责。
  (三)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四)要进一步完善督导评估的意见反馈、限期整改和定期复查制度,以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加强薄弱环节的工作。
  (五)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成绩突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要责成其及时改进;对问题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区县政府要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认真研究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健全各项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开展。要切实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督导评估,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专兼职督导队伍,提高督导评估整体工作水平。

    附件:淄博市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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