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淄博市节能降耗工作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10〕26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0-5107629
成文日期
2010-05-07
发文日期
2010-05-11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发〔2010〕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节能降耗工作预警调控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七日
淄博市节能降耗工作预警调控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发〔2007〕24、25号文件推进节能减排自主创新加快结构调整的意见》(淄发〔200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实施节能降耗工作预警调控的意义
近年来,国家、省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将资源节约纳入国家的基本国策,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市委、市政府把节能降耗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我市作为一个依托资源开发而发展起来的老工业城市,能源消耗总量大,主要能耗指标远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节能降耗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的关键一年。省委、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节能降耗目标是政治任务和刚性约束性指标,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建立全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机制,对“双高”行业的部分企业实施阶段性节能降耗调控措施,是确保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有效保障。各级各部门要正确认识当前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的严峻形势和完成节能指标的压力,切实增强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对节能指标的预测分析,科学合理地制定符合实际的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资源节约基本国策,进一步完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节能降耗预警预测,建立健全能耗预警调控制度,提高能耗预警调控管理水平,确保全面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促进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建设。
(二)目标任务
1.总体目标。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全市万元GDP能耗下降23%的目标任务。
2.调控目标。根据2010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十一五”前四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全市能耗预警调控基本目标,作为能耗预警控制线。各区县、高新区根据各自“十一五”经济发展、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全市能耗预警调控基本目标,确定本区县能耗预警控制线,经市节能办、市统计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本区县能耗预警控制线。市及各区县、高新区确定的预警调控基本目标,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实际能耗情况,按季进行修正。
(三)基本原则
1.正确处理预警调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能耗预警调控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系,把保增长与转方式、调结构 结合起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2.正确处理控制增量与调整存量的关系。切实把握国民经济发展与能耗总量增长的关系,合理确定全市和各区县、高新区能耗增量控制目标,严格限制能耗增量。同时,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3.正确处理依法监管与预警调控的关系。在制定和实施能耗预警调控方案过程中,严格落实节能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强化依法监管,切实将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推进转方式、调结构工作深入开展。
4.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的关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围绕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以控制高耗能行业的过快增长为突破口,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妥善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能耗预警调控工作顺利实施。
三、预警调控程序
各区县、高新区要尽快制定具体能耗预警调控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调控重点和保障措施。市统计局会同市节能办根据每月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和全社会用电量等指标数据,对全市节能降耗整体形势进行分析,及时把握趋势变化;每季度根据全市及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和能耗核算结果,对全市及各区县、高新区能耗总量、结构等进行动态分析;年底对各区县、高新区执行能耗预警调控方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
季度核算数据初步确定后,对出现异动情况的区县,市节能办、市统计局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市政府责成有关区县启动能耗预警调控方案;有关区县在接到预警通知后立即启动调控方案,根据市政府确定的耗能量削减目标,确定调控企业、项目名单等,并督促有关单位抓好落实。
以下企业和项目作为能耗预警调控的重点:(1)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节能评估审查未经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2)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虽已列入淘汰计划,但尚未完成淘汰的;(3)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的;(4)未完成节能目标的;(5)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6)省统计局等部门通报的半年(年度)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比上年度增加的;(7)耗能总量大、通过调控效果明显的。
启动预警调控的区县、高新区,每月要将调控进度情况报市节能办、市统计局。异动情况消除后,市里将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解除预警。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做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工作,全面提高能耗指标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耗状况。各重点用能企业要从计量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加强预测预警工作。各区县、高新区要重点加强对能耗总量大、单位能耗高的区域以及高耗能行业、企业的监控,确保能耗总量增幅与经济指标增幅相协调。各区县、高新区要加强对新投产高耗能项目的监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月向市节能办、市统计局报送新投产高耗能项目产量和能耗情况。
(三)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发挥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的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预警调控工作。对实施预警调控的区县和企业,各级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信贷投放,电力部门要限制电力负荷供应,投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实行区域限批或企业限批。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节能和统计主管部门要加强调度分析,及时了解实施预警调控区域和企业的电力负荷、能耗变化情况,评估预警调控成效。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预警调控方案要求,认真落实对企业实施拉闸限电、限产、停产整顿及收回生产许可证等措施。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预警调控指令的,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淄博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与渔业局、环保局、统计局、规划局、法院、检察院、信访局、质监局、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市节能办负责人及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节能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建立预警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由市节能办会同市统计局定期组织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研究处理意见,落实各项调控措施。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做好能耗预警调控善后处理工作,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要组织相关 企业做好预警前期准备工作,提前制定工作方案,确保调控措施落实。
本预警调控方案由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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