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发〔2010〕78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要求,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在校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按中小学生参保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为方便我市在校大学生参保缴费,参照《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淄政发〔2007〕73号)有关规定,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代收后,统一交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大学生医疗管理等相关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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