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淄川区和周村区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10〕91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0-5108493
成文日期
2010-11-06
发文日期
2010-11-06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发〔2010〕91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淄川区和周村区
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0年11月5日,省政府以鲁政字〔2010〕271号文件批复我市,同意将淄川区商家镇划归周村区管辖。
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勘界工作规范,市政府将于2011年4月底前,组织淄川区政府和周村区政府完成行政区域界线的重新勘定。
淄川区、周村区要按照省政府批复精神,及时制定和调整行政区划调整区域发展规划,加强指导,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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