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区县(含高新区,下同)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加快发展区域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现行市对区县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的总体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建设公共财政的客观需要,规范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实现市与区县利益共享,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收入共享。对税务部门征管的市以下地方税收实行市与区县共享,建立市与区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机制。

2.总额分成。市与区县共享收入按比例实行总额分成,体制形式力求简明规范,便于税收征管。

3.保证区县既得利益。以2008年为基期,保证区县既得利益。

4.统筹兼顾。建立健全帮扶和激励并重的转移支付制度,推动区县域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

二、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市与区县收入划分

1.市与区县共享收入划分。按照属地原则下划税务部门征管的市级税收收入。市级收入下划后,税务部门征管的市以下全部地方税收(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作为市与区县的共享收入,按比例实行总额分成。共享收入具体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房产税、烟叶税等。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划分。将市级在张店区、临淄区境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下划作为区级收入,市级按原体制分享的财力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其他区县、高新区境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划分办法不变。

3.其他财政收入划分。契税、耕地占用税、各项非税收入的范围和级次不变。

(二)市与区县共享收入分成比例

1.市与张店区实行5:5分享。各税种分享比例为:①增值税,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中央75%、省15%、市5%、区5%;其他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中央75%、市12.5%、区12.5%。②营业税,省20%、市40%、区40%。③企业所得税,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60%、省24%、市8%、区8%;其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60%、省8%、市16%、区16%。④个人所得税,中央60%、省15%、市12.5%、区12.5%。⑤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房产税、烟叶税等,市50%、区50%。市与张店区共享收入,按照比例分别缴入市、区两级国库,体现为市、区两级收入。

2.市与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高新区实行4:6分享。各税种分享比例为:①增值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白杨河电厂、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辛店电厂、华能辛店发电有限公司等三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中央75%、省15%、市4%、区县6%;其他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中央75%、市10%、区县15%。②营业税,省20%、市32%、区县48%。③企业所得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白杨河电厂、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辛店电厂、华能辛店发电有限公司等三户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60%、省24%、市6.4%、区县9.6%;其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60%、省8%、市12.8%、区县19.2%。④个人所得税,中央60%、省15%、市10%、区县15%。⑤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房产税、烟叶税等,市40%、区县60%。市与区县、高新区分享的收入,全额缴入区县级国库,作为区县级收入,市级分成部分通过体制结算上解。

(三)共享收入返还基数的核定

以2008年为基期,按各区县上划市级收入与市级下划收入的差额核定收入返还基数。各区县两税返还基数、所得税返还基数、营业税返还基数、出口退税基数等均不作调整。

(四)相关配套措施

1.关于完善转移支付办法问题。综合考虑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状况等因素,市对区县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与激励性转移支付相结合的办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根据地域面积、总人口、财政供养人口、可用财力等相关指标制定,增强区县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根据共享收入的完成情况设定奖补系数,调动区县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关于收入基数保障问题。体制调整后,各级要完成核定的收入基数,对达不到基数的,按照其当年收入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结算。

3.关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体制调整后,对国家、省、市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属于2008年及以前年度实现的收入退付,按原体制规定由市与区县分别负担;2008年以后实现的收入退付,由市与区县按收入分享比例共同负担。其他相关问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新体制在本地区的实施工作,确保财政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各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做好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相关基础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新体制规定,尽快调整财政收入统计口径、核定定额返还基数和国库资金调度比例;税务部门要按照属地征管原则,调整理顺征管工作程序,确保按新的预算收入级次办理入库;人民银行要做好库款的解缴和核算工作,确保各级财政资金有序运转。

(三)各级各部门要注意加强对新体制运行的分析调度,搞好协调配合,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并认真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四)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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