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09〕81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09-5118371
成文日期
2009-10-28
发文日期
2009-10-29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发〔2009〕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决定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为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09〕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各级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二)主要任务。第六次人口普查主要是查清自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自然人)。
(二)普查内容:包括个人的姓氏、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三)普查时间:普查登记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三、普查的组织与实施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级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
为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市政府确定成立淄博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人口普查的组织与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与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区县、高新区要成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乡镇、办事处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及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的人口普查工作。各区县、高新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组建工作要在2009年11月底前完成,乡镇(办事处)的机构组建工作要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抽调、选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普查办公室,确保足够的普查力量。同时,各级要做好普查办公地点、办公条件的落实工作,保证人口普查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国发〔2009〕23号和鲁政发〔2009〕76号文件要求,第六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普查所需的各项开支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同时要做好基层普查员补贴经费的落实工作。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普查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勤俭节约,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淄博市统计条例》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加强宣传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淄博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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