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发〔2009〕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市政府授权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2009年公开发行15亿元、10年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09淄博城运债)。为加强09淄博城运债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投资项目按期完工,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并及时还本付息,根据债券发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09淄博城运债募集资金专项用于东猪龙河流域治污减排工程、孝妇河流域及北支新河流域治污减排工程和中心城区东部区域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二、市政府与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BT)协议书》,明确项目建设、代建投资款的支付等相关内容。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要按照《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BT)协议书》约定,规范运作,保证投资项目按期完成。

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根据各项目情况,可以采取委托代建方式实施建设。

三、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债券募集文件的要求,在监管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按照约定的资金投向和期限使用债券募集资金。

四、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要及时将当期应付债券本息划入在监管银行设立的偿债账户,按时偿付债券本息。

五、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发行2009年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财金〔2009〕969号)要求,将应付工程代建投资款定期拨入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在监管银行设立的监管账户,自2010年至2019年,累计支付代建投资款不低于协议约定数额。

六、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债券募集文件的要求在监管银行设立补充偿债基金账户。在09淄博城运债存续期内,该账户余额不低于债券每年应付本息之和。

七、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要定期将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向市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八、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水利、建设、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09淄博城运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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