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重点控制区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的通告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字〔2017〕2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7-5125610
成文日期
2017-01-10
发文日期
2017-01-12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市重点控制区执行大气污染物
排放控制限值的通告
淄政字〔2017〕2号
根据《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在全市重点控制区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规定在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控制区执行,具体范围为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及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除核心控制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
二、火电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分别按照《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第 2 号修改单、《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第 2 号修改单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三、水泥行业严格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提升大气质量实施水泥行业夏季错峰生产的通知》(鲁经信原〔2016〕281号)和《关于做好水泥行业冬季错峰生产的通知》(鲁经信原〔2016〕501号)要求,实施错峰生产。
四、建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按照《淄博市建陶行业精准转调工作方案》(厅发〔2016〕35号)要求执行。
五、钢铁、焦化、玻璃、铸造、耐材、砖瓦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附件1规定的排放控制限值。
六、2020年1月1日起,全市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面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标准规定。取消高污染行业排污特权,实现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相挂钩。排放限值不区分行业及工段,一律按照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分区执行。
七、本通告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淄博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017年4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和各类热能转化设施基准氧含量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
附件
淄博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017年4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各类热能转化设施基准氧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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