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淄政发〔202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要求,全面减权放权授权、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3项、承接4项。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抓紧做好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文件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对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逐项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对于国家和省、市明文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再实施,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变相设置环节关卡。对承接实施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对接沟通,及时完善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不断增强承接能力,其中对受委托实施的事项,要及时与委托主体签订委托协议并获取“二号章”。同时,要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组织业务培训、积极优化审批服务、再造工作流程,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鲁政发〔2021〕1号文件要求,及时制定衔接、承接工作方案,切实做好落实工作。

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3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3160717)。

 

附件:1.衔接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2.承接省下放或委托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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