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市域“飞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字〔2022〕41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22-5235837
成文日期
2022-04-22
发文日期
2022-04-26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支持市域“飞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淄政字〔2022〕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支持市域“飞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市域“飞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实现市域“飞地经济”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健全税收分享机制
1.资本链接类“飞地”项目。由“转出地”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引进,但因产业集聚发展或空间资源要素限制而变更到“转入地”的产业项目,企业投产达效后,主体税收收入(区县级留成部分,下同)优先覆盖“转出地”投入(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及相关优惠政策支出);覆盖完“转出地”投入后,20年内,主体税收收入由“转出地”和“转入地”按照6∶4比例分享。20年后主体税收收入全部归“转入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
2.政府主导搬迁类“飞地”项目。因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或统筹布局等原因由政府主导搬迁的产业项目,企业投产达效后,5年内主体税收收入由“转出地”和“转入地”按照6∶4比例分享。其后主体税收收入按照“核定存量、增量分成”的原则,以搬迁年前一个年度为基期,主体税收收入基数部分划归“转出地”,增量部分由“转出地”和“转入地”按照6∶4比例分享。覆盖完“转出地”投入(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及相关优惠政策支出)后,主体税收收入全部留归“转入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
3.洽谈引进类“飞地”项目。经“转出地”前期洽谈引进,因全市统筹布局而变更到“转入地”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投产达效后,前3年主体税收收入由“转出地”和“转入地”按照5∶5比例分配,后2年按照4∶6比例分配;5年后全部留归“转入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各区县政府)
二、完善指标考核运用
4.资本链接类“飞地”项目和政府主导搬迁类“飞地”项目。原则上,“飞地”项目产生的产值、营业收入、利润等经济指标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在移交前全部计入“转出地”,移交后全部计入“转入地”。同时本着鼓励转移、兼顾公平的原则,对“转出地”“转入地”考核基数做出相应调整。重大考核事项“一事一议”。(责任单位:相关市直部门)
5.洽谈引进类“飞地”项目。自开工之日起5年内,招商引资任务指标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地区生产总值等主要经济指标按照5∶5比例分别计入“转出地”和“转入地”。对“转出地”在招商引资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激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相关统计部门、市投资促进局)
三、加强项目监管保障
6.强化行政监管。“飞地”项目的安全生产、环保监管、社会稳定、行政执法等责任,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7.加强服务保障。优化“飞地”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在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飞地”项目可优先申报省、市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和能耗、煤炭消费指标。“飞地”项目的能耗及减排指标,原则上参照“转出地”“转入地”主体税收分配比例及年限确定。洽谈引进类“飞地”项目同等享受“转入地”招商引资以及其他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相关市直部门)
本政策所称“飞地经济”,是指在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和“双招双引”过程中,按照协商一致、互利合作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限制,跨区县转移建设项目(即由“转出地”区县转移到“转入地”区县)的经济合作模式。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之前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涉及功能区调整优化的项目,相关事宜按照关于优化部分功能区管理范围和机构设置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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