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灯塔清真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批复

淄政字〔2025〕37号

 

周村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调整灯塔清真寺保护区划的请示》(周政发〔2025〕1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灯塔清真寺保护区划调整方案》,将灯塔清真寺保护范围调整为:以文物本体院落为界,划定面积1365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调整为:文物本体院落四周各向外延伸5米,划定面积2210平方米。

二、你区要进一步做好灯塔清真寺的“四有”工作,及时调整、完善灯塔清真寺的记录档案,作出标志说明,设置保护界桩,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三、你区要严格贯彻落实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管理规定,协调处理好文物保护利用与城市建设的关系。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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