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周村清代城墙(北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批复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字〔2025〕42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25-5521819
成文日期
2025-04-26
发文日期
2025-04-26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周村清代城墙(北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批复
淄政字〔2025〕42号
周村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调整周村清代城墙(北段)保护区划的请示》(周政发〔2025〕1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周村清代城墙(北段)保护区划调整方案》,将周村清代城墙(北段)保护范围调整为:北至清真寺南墙,东至顺河苑西侧护栏,南面以城墙建筑外墙为基线外延5米,西面以城墙建筑外墙为基线外延5米,划定面积为3014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调整为:北侧边界与保护范围重合,东至顺河苑外沿,南面以保护范围为基线外延5米,西面以保护范围为基线外延5米,划定面积为6823平方米。
二、你区要进一步做好周村清代城墙(北段)的“四有”工作,及时调整、完善周村清代城墙(北段)的记录档案,作出标志说明,设置保护界桩,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三、你区要严格贯彻落实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管理规定,协调处理好文物保护利用与城市建设的关系。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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