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等十五项制度的通知

淄裁办发【20206

各科室、各派出机构:

    《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等制度已经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2、工作例会制度

3、工作人员礼仪规范

4、廉洁规范办案八项禁令

5、信访事项处理办法

6、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7、财务管理办法

8、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9、办公用品采购、领用和使用制度

10、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11、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12、卫生管理制度

13、文书处理工作制度

1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15、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202034

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为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决策水平,制定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一、参加会议范围

主任办公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出席,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主任主持,必要时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发科室执行。如遇有紧急事宜,由主任临时决定召开。

二、会议议事范围

1.传达近期上级有关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领导人讲话。

2.研究、部署、检查、总结一定时期的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3.讨论决定需上报的请示、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

4.研究各科室、各派出机构及有关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解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研究办公室重大经费开支问题。

6.审议决定机关内部的重要规章制度。

7.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

三、议事规则

1.提请会议研究的事项,由各科室事先报分管领导同意,交综合科汇总。并按会议人数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2.需要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会前12天由综合科汇集报送主任,由主任确立会议议题,综合科将会议拟议事项及时间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汇报人要事先拟好汇报提纲或文稿。

3.研究问题时,科室负责人首先汇报并提出初步意见,与会人员进行认真讨论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集中多数与会人员意见后作出决定。

4.凡未列入会议的事项,一般不在会议上临时提出。

四、决定事项的处理

1.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科室要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办理结果向分管领导或主任办公会议汇报。综合科负责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2.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随意更改。需调整更改时,应及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或主任碰头会审议后执行。

3.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会议研究的事项任何人不得泄露。会议记录由综合科专人负责,并妥善保存、归档备查。

 

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例会制度

为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办公室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制定工作例会制度。

一、工作例会

1.工作例会在每月初召开。

2.会议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及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主任不在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3.工作例会主要议题为:总结上月工作,研究布置本月工作任务。

4.工作例会召开前,各科室要召开科务会议,认真总结上月工作,研究本月工作计划,并形成文字材料,在工作例会前交综合科汇总。

5.工作例会后,综合科根据会议精神拟订各科室本月工作要点,经主任阅改后印发执行。

二、各科业务工作例会(科务会)

1.每周一召开,具体时间由各科室安排。

2.会议由各科室负责人主持,科室内全体人员参加。必要时分管主任参加。

3.贯彻落实主任办公会议、工作例会安排,总结一周工作,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4.建立科务会议记录制度。各科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簿由综合科统一发放,并定期检查会议召开情况。

 

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礼仪规范

为规范仲裁工作人员的行为举止,创建文明的仲裁机关,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制订礼仪规范如下:

一、仪容仪表

1.工作着装要保持整洁、无皱褶,衬衣洁净,领带系正,不得卷起裤脚和衣袖。

2.鞋袜需穿戴整齐,保持洁净。

3.保持个人身体清洁,勤洗澡,不得留长指甲,不涂有色指甲油。

4.工作人员在岗时不得浓妆艳抹,避免使用味道浓烈的化妆品、香水。

5.工作人员在岗时头发应梳理整齐,不得染彩发或留怪异发型。女工作人员留过肩发的,不得披头散发;男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发型前不遮眼,后不盖耳遮领,不得剃光头,不得留胡须。

6.保持口腔清洁,口气清新。上班前如食用有异味食品,应清洁口腔。

二、行为举止

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和交往中应保持有礼貌的谈吐举止,克服不良的姿态和行为习惯。在公众场合和办公室的姿态应合乎以下文明标准:

1.站姿

站立要端正,挺胸收腹,双手自然下垂或左手握右手置于身前或双手背后。

2.坐姿

1)就坐时姿态要端正,入座要轻,不得倚靠或趴伏,不得半躺半坐,不得就势坐在办公桌、茶几等不宜坐靠的地方。

2)如遇来宾、仲裁员、当事人等来访,应立即起身相迎并问好,待对方入座后,自己方可坐下。来宾、仲裁员、当事人等告辞,应起身相送。

3.行姿

1)起姿应端庄,行走时两臂自然前后摆动,步伐轻快稳重。

2)与他人同行时,不得勾肩搭背、嬉戏打闹。

3)不得随意抢道穿行,特殊情况下,应向他人示意后,方可越行,有急事应快步走,不得奔跑;

4)行走或站立时,不要交叉双臂、叉腰或将手插在口袋里。

4.手势

1)当给当事人指引方向时,应将手臂伸直,手指并拢,手掌向上,自然伸向需指引的方向,并注意对方是否已看清目标。

2)与他人谈话时,手势不易过多,幅度不宜过大,不得用手指人。

5.在公众场合禁忌以下举动:

1)掏鼻孔、掏耳朵、抠指甲、咬手指、搔痒、吐痰、脱鞋。

2)打哈欠、伸懒腰。

3)端着水杯焐手。

4)照镜子、化妆、梳头。

5)吃东西、嚼口香糖。

6)哼唱、吹口哨。

7)喧哗、打闹。

8)其它不文明的举动。

三、交谈礼仪

1.交谈时,语气要亲切、平和,语调适中,嗓音不宜过高。

2.交谈时,应停下手中工作,专心倾听对方谈话,眼神应集中,不得中途随意打断对方讲话。

3.保持微笑,不得表现出冷淡及厌烦。

4.招呼他人时,如距离较远,应快步向前;不得高声喊人,以免影响他人。

四、入室礼仪

进入领导办公室或其他科室前,应先轻声扣门三声,得到同意后方可入内;不得随意翻动室内物品。

五、接待礼仪

1.主动问好,“您好,请问您找哪一位”或“请问您有什么事要办?”。

2.确认对方要求后,说“请稍等,我帮您找”并及时与被访人联系,并告诉来访者“他马上来,请您先坐一下”,或“请您到××房间找××,他来接待您”。

3.如有需要,可将来访者请到大厅或接待室等候,并送上一杯水。

六、电话礼仪

1.接听电话

1)尽量在电话铃响三声以内接听。

2)接听电话时,呼吸适中,发音清晰,音调适中,应说“您好,请问您有什么事”。

3)认真并耐心倾听对方的电话事由,友善地给予帮助。如“请您稍等,我马上联系有关人员尽快给您提供帮助”或“请您打××号码找××询问”。

4)若需转叫他人,应请对方稍等,然后轻轻放下电话,去转叫他人;若他人不在,应礼貌的告诉对方“对不起,他现在不在,如果方便,请留下您的姓名和电话,我会转告他尽快给您回电”。

5)接听投诉电话时,应向来电者表示感谢,“谢谢您将此事告诉我们,我们会尽快进行处理”,并等来电者先挂断电话,然后再挂断电话。

6)当来电者情绪激动时,应保持冷静和镇定,适当向对方澄清一些事实,并且尽快通知有关科室或报告上级领导。

2.拨打电话

1)电话接通后,应向对方致以问候,并做自我介绍。

2)使用敬语,将要通话人的姓名及通话目的交待清楚。

3)通话完毕后,应说“谢谢您了(麻烦您了),再见”。

七、礼貌用语

1.称呼语:“同志”、“先生”、“女士”、“小姐”、“老师”。

2.问候语:“您好”、“早上好”、“下午好”。

3.告别语:“再见”、“欢迎您再来”。

4.道歉语:“对不起”、“请原谅”、“打扰您了”。

5.道谢语:“谢谢”、“非常感谢”。

6.应答语:“是的”、“好的”、“我明白了”、“别客气”、“没关系”、“请稍等”、“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7.征询语:“请问您有什么事?”、“需要我帮您做什么吗?”、“您还有别的事吗?”。

 

淄博仲裁委员会廉洁规范办案八项禁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廉洁规范办案禁令如下:

一、严禁仲裁员、办案秘书酒后参与开庭、合议、研究案件等仲裁活动。

二、严禁仲裁员、办案秘书在庭审过程中态度不理智,言行不礼貌,着装不整齐,及接听拨打电话。

三、严禁仲裁员、办案秘书丢失、损毁、私藏案件材料。

四、严禁仲裁员、办案秘书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向当事人、代理人透露案情。

五、严禁仲裁员、仲裁办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或从事与案件有关活动时,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宴请。

六、严禁仲裁员、仲裁办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七、严禁仲裁员、仲裁办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请托干预仲裁庭的审理活动。

八、严禁仲裁员、仲裁办工作人员无故拖延案件的审理。

 

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信访事项处理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及时处理群众信访事项,化解社会矛盾,制定信访事项处理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信访事项是指群众来访、来信、电话投诉、网上投诉、上级转来和领导批示信件及其他方式的信访事项。
   
三、信访事项由综合科负责办理登记备案,填写《信访事项处理单》报请主要领导批示。
   
四、信访事项涉及仲裁案件审理和仲裁员管理的事项由仲裁秘书室负责协调处理;信访事项涉及仲裁协议、仲裁收费、仲裁裁决执行等内容的由立案室负责协调处理;信访事项涉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由综合科负责协调处理。
   
五、综合科根据主要领导批示负责督办。

六、承办科室接到《信访事项处理单》后应立即联系信访当事人,调查了解信访问题发生的原因,约谈相关办案人员,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5个工作日内向分管领导汇报处理意见。

七、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安排约谈信访当事人,听取相关诉求。涉及群体性及社会影响大的信访事项,承办科室在处理过程中认为存在重大问题,需由领导决策,应向分管领导汇报,提请主任召集主任办公会议进行研究。
   
八、承办科室要按照领导要求,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具体措施,全力推动信访问题“案结事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信访群众,需要书面答复的应送达当事人并保留签收回证。信访问题办结后,由承办科室填写办理情况说明,并连同附具材料送综合科存档。

九、接访科室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认真做好接访工作,不得推诿扯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给予合理的解释。
   
十、接待群众来访要做到热情、耐心、细致,严禁态度生硬、敷衍推诿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十一、综合科对信访工作进行调度、协调,有关科室应积极配合工作,认真处理相关信访事项。向上级部门汇报的信访事项,有关科室应写出书面材料送综合科核查,报相关领导审批后上报。
   
十二、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信访事项处理规程》同时废止。

 

 

 

 

 

 

 

 

 

 

 

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印章使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制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党组(以下简称党组)、淄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使用印章登记簿。

二、下列情况使用党组印章:

1、以党组的名义向有关组织或领导发出的文件、通知、请示、报告、函等。

2、以党组名义出具的介绍信、证明、函件等。

3、以党组名义办理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情况使用仲裁委印章:

1、以仲裁委的名义向有关组织或领导发出的文件、通知、请示、报告、函、情况反映、统计报表等。

2、以仲裁委名义出具的介绍信、证明、函件等。

3、仲裁法律文书的盖印。

4、以仲裁委名义办理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情况使用办公室印章:

1、以办公室名义向有关组织或领导发出的文件、通知、报告、函、情况反映、统计表等。

2、以办公室名义出具的介绍信、证明、函件等。

3、以办公室名义办理的其他事项。

五、印章的管理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1、党组的印章,由综合科政工人员保管,用印需经综合科科长同意,报党组书记或分管党组成员批准,重要文件要经党组书记批准方可用印。

2、仲裁委印章,由立案室安排专人保管,用印须按办案规程和委办领导批准,并做好用印登记。

3、办公室印章,由综合科安排专人保管,用印要经综合科科长同意,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重要文件要经主任批准方可用印。

4、印章使用前做好登记,以备检查。

六、印章存放应有专用橱柜。印章保管人员要切实做好印章的维护,保持印章清晰。

  

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办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依据《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实现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编制财务预算、决算;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定期进行财务工作分析;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 委办机关及所属单位,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机关及所属单位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委办财务管理,由委办财务实行统一核算。

第六条 各项收入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专用票据。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预算管理

(一)年度经费本着“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从严控制。

    1、根据市财政局要求,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经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做到年度有预算,执行有审批,年终有决算。

2、各科室应于每年十月,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提出下年度的经费预算建议数,提供项目支出计划书和绩效考核目标书,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综合科汇总,提交委办党组会研究同意后,上报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控制数后,综合科提出切块立项分配意见,经委办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批准后,下达各科室,各科室根据预算绩效目标具体执行业务计划。各科室负责人为预算项目执行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综合科按科室工作进度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执行计划。

    4、各科室要切实采取措施节约经费支出,确因特殊情况需追加预算的支出事项,应由各科室提出申请,经分管主任、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批复后执行;需调整预算的支出事项,应由各科室提出申请,经分管主任、主任审核同意后执行,按规定需市财政局审批的,报市财政审批后再执行。重大事项经委办党组会讨论通过后报市财政局批复后执行。

(二)经费支出实行预算审批制度

严格财务纪律,单位经费在实际支出时,实行“主任一支笔”管理。即所有报销事项必须由主任审批签字。主任对审批的经济事项承担相应的责任。

办理经费支出由承办科室提出申请,根据单位当年预算安排,填写经费支出申报单,经办人、科室负责人签字,经分管领导审核、综合科复核、委办主任批准后执行,并作为结算依据。结算时,出纳人员要认真检查手续是否完备,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结算,原则上不跨月办理,以防止重复报账或冒领。

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大额专项支出、以及委办其他重大事项支出,须由承办科室编报支出预算,报分管主任、主任审阅后,提交委办办公会或党组会集体研究后执行。委办重大事项资金支出应向分管纪检派驻组汇报。

第八条 借款规定

1、个人因私不得借用公款。

2因公确需借款,经办人要填写借条(注明借款人、借款时间、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等),按照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办理借款手续。公务结束后7日内,办理还款手续。超过七天未还清的,该笔借款还清之前,该借款人不得再次借款,财务科不予报销其他新单据。逾期一个月不还而又无正当理由者,从其工资中扣还。

3、工作人员退休或调离应还清借款后方可办理退离手续。

第九条 经费开支规定

经费开支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谁经手、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坚持“事前报告、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经手人、科室负责人对报销单据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综合科对报账手续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审批领导对审批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经费开支实行签字报销制度。报销经费支出,凭合法有效票据或自制凭证,以经费预算申报单为依据。支出日常固定业务,事前审批,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综合科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事后报销,由经办人、出纳、综合科负责人、财务会计、分管财务主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集体研究决定的经费支出须附会议纪要。

10000元以上大额支出需经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报销时需附会议纪要、相关业务合同等手续。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严格按照淄博市出台的有关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一)报销差旅费

严格遵守《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淄财行〔20146号)和《关于调整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财行〔201531号),落实“公务差旅审批单”制度。坚持差旅费总量控制原则,出差前填制“出差审批单”(人数、天数、目的地,公务事项),经批准后报财务办登记备案(禁止报销时后补),提交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

因公外出参加考察、培训、会议等的人员,举办单位安排食宿(以通知为准)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只能报销往返期间的费用。公出期间举办单位不安排食宿(以通知为准)的,住宿费凭正式发票按现行标准据实结算报销,伙食费、市内交通费以补助的形式实行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按照早餐20//人、中餐和晚餐各按40//人、任务所在地市内交通费80//人)

淄博市内中心城区(张店区、高新区、淄博新区)公务出差不按出差对待(其他区县公出按出差对待,但需事前经过单位负责人同意)。出淄博市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需提供城市间交通费发票,否则一律视为自带交通工具不予报销。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委办机关工会、机关党支部等组织市区外的集体活动,一律不报销差旅费用。

因公差旅费采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公出人员活动的经费开支,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超预算支出。报销凭证需附参加考察、培训、会议的通知(函)、公出审批单和《活动支出明细》(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POS刷卡机凭条)。公出人员必须在公出结束7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二)报销会议费。

严格遵守《淄博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淄办发(201414号)、《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会议费标准的通知》(淄财行(201714号)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必须先填写会议支出预算单(填写开会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所需费用等),按程序签批后实施。

会议费报销时应附:1.会议费预算审批单,2.召开会议的通知,3.实际参会人员名单,4.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电子结算单、原始费用明细等凭证。会议费的发票必须为正规发票,并单独粘贴,对超范围、超标准和票据不全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三)报销公务接待费。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凡需接待的公务活动,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安排接待。

科室凭“公务接待公函(或上级通知)”,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由综合科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接待,接待活动完毕后负责接待人员及时使用公务卡结账,严格实行一事一结。对于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烟酒。

报销时,经办人凭接待申请单、被接待单位公函(或通知)、发票、公务卡刷卡POS凭条(本人签字)、就餐菜单明细等原始凭证到财务室办理结算。

(三)报销因公临时出国(境)费。

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境)时,按照“公务差旅审批单”制度,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出国费用预算清单应予以公示,时间7天),按照“先预算后开支、无预算不开支”的原则,严格落实经费管理规定,严格手续、标准,从俭支出。

(四)报销培训费。

落实培训项目备案制度,并列入预算。严格执行《淄博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淄财行(201715号),培训前,将培训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进行公示,并提供培训通知和主要负责人签批的《培训支出预算明细表》交财务安排经费支付计划。

报销时提供审批文件、培训通知、人员签到表(手签)、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机构的原始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办理结算。   

第十条 财务报销规定

各项开支应在一个月内报账,当月的公务卡支出,必须在下月20日前报账。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报账所产生的责任由个人承担。超过12个月的,一律不予受理。报账凭证必须合法真实有效。

为提高效率,规范秩序,每周二、五上午为票据集中审核、报销时间。

(一)报销方式

公务支出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对确实不具备结算条件的,须经委办主任同意后,使用现金完成交易。

公务卡刷卡结算后,须取得P0S机刷卡凭条(本人签字)作为报销凭证。由于使用公务卡进行网上消费无法取得刷卡消费的交易凭条,在进行报销时,需提供网络打印的交易信息等资料作为报销凭证。

(二)原始凭证规定

1、公用经费支出,开具的发票,要有品名、数量、单价等票据要素或附所购物品明细单(加盖发票单位印章),不得出现“办公耗材”、“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汽车用品”等模糊概念的票据。

2、财务报销凭证应当合法、合规。办理经费支出应取得由税务、财政等部门监制的有效合法票据,报账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粘贴原始凭证,各类票据均应填写完整、无误,不得涂改。原始发票的附件应当包括经费预算审批单,合同管理的经济业务,必须附上正式合同或协议书。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须附P0S机刷卡凭条。对原始凭证不齐全的支出,财务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往来款项

加强单位往来款项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

  机关大宗、大件物品采购、较大支出的维修及各项长期支出的经费,严格落实市财政文件规定,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公开招标购置或决定施工服务单位。

  第十三条  严格制度落实

财务人员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不予办理。对无预算、不真实、不合法的支付业务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来源渠道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

  凡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以及单价在规定金额以上(一般设备1000元,专用设备1500元)的购入、调拨、赠予物品,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都应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要有专人管理,同时,每一件资产的使用人也是该资产的管理人,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账簿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二)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或带回家用,严禁更换或赠送、转让。单位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固定资产归还,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清账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三)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购进的资产要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验收并登记固定资产实物帐。固定资产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

  (四)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与资产管理人员核对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单”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必要时报财政审批)后方可核销,任何科室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必须纳入收入管理。

  (五)每年度末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实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有关规定办理盘盈盘亏手续。

  第十五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

(一)现金的管理。

1、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由出纳人员负责。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同时在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并按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2、除特殊原因外,应使用转帐方式或公务卡结算。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

1、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开立银行帐户,单位公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2、银行存款实行双控管理。出纳员负责保管支票购领证、支票及密码器,会计负责保管银行预留印鉴。财务印鉴未经主任批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银行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结,出纳及时与银行对账,了解单位资金状况,会计负责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

第五章  财务票据及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票据管理

票据原则上只限于财务人员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丢失。票据内容应由财务人员填写清楚、完整。综合科应设专人保管各种票据,并建立票据领用制度;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和票据领用登记本应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包括的范围,主要有四类: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会计档案的归集及保管

1、财务部门设专人保管会计档案,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2、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当年的会计档案,期满后的6个月内归集整理造册移交档案室。

3、会计档案的复制、借阅要填写审批单,并履行登记手续。

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财务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综合科每年年末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和本年度部门决算,报主任审核后上报财政部门。

综合科每半年向主任汇报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由委办组织财务内部审计工作,并向主任办公会汇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的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仲裁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办公室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档案是指办公室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它是办公室历史沿革的真实记载,是从事仲裁事业、开展仲裁研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办公室实行党政及其他各类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制度,以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效地发挥档案管理对加强办公室管理工作的积极作用。仲裁业务档案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立卷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  立卷的基本原则是:文书档案按照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正确区分文件类别和保存价值,使形成的案卷能反映办公室的历史面貌,并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

第五条  卷内文件要按一定次序排序,即:文书档案上级批复在前,本单位请示在后;任免奖惩的材料,上级批复、决定在前,本单位请示、报告附后;其他文件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第六条  案卷应有卷皮、卷内目录、卷内文件和备考表。卷内文书材料,除卷内目录、备考表外,应在有书写内容的左上角逐页编号。卷皮、卷内目录所填写内容与卷内要相符,都应用字迹耐久的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逐项准确填写。字迹要规整、清晰、规范。

第七条  案卷装订要拆除金属物。对残缺破损、大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装订后影响阅卷的材料,要进行修补、裱贴和折叠。

第八条  案卷每册以不超过200页为宜,装订时,要求右齐、下齐,用线绳系牢。

第三章  档案的接受范围和归档要求

第九条  档案的接受范围:凡是在办公室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党、政、工、团等工作中形成的不同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均属于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接受范围。

第十条  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一)归档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二)归档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仲裁工作和各项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三)归档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第十一条  要做好日常文件材料的立卷和管理工作。当年形成的文书档案,要在第二年六月底以前移交综合科档案管理人员。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可暂由财会人员保管一年,第二年的五月底以前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归档时由立档科室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留立卷科室备查,一份随交综合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时当面点清案卷,双方在移交凭证上签字。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办公室综合科为档案管理职能部门,有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各科室要确定兼职档案人员负责对当年的文件材料的积累、保存和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从各个科室接收来的档案,应作为一个全宗进行分类、加工、整理、编号并入库保管。

第十五条  档案的排列应以全宗为单位。分不同种类载体,以及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保管,并根据案卷分不同保管期限和排列顺序编制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

第十六条  声像档案的保管。

照片按问题分类,注明何时、何地、何人、何事等并填写目录。底片要齐全,并与照片相对应。

录音带、音像带、光盘等应按专题、时间进行分类管理,填写标签、目录。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要声音清楚,画面清晰。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确保其技术性能。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作好档案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的安全、保险情况,保证防潮、防尘、防火、防盗、防虫。对档案中有破损或字迹退色的要及时进行补救。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明确职责,保证归档及时、齐全、完整,案卷整理系统科学。要自觉接受上级档案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办公用品采购、领用和使用制度 

为加强机关管理,厉行节约,防止浪费,制定办公用品采购、领用和使用制度。

一、办公用品的采购

1、各科室需用办公用品应提前一周提交计划,并填写《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交综合科审查签字后,报分管副主任、主任签字审批。

2、综合科按照《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进行采购。

3、急需的办公用品由使用科室或使用人员口头提出。经综合科、分管主任、主任同意后,根据情况可先行购买,事后三天内补办《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手续。

二、办公用品的领用

1、办公用品采购后根据《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明细分配给申请科室。

2、申请办公用品科室需在《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上签字后发放。

3、综合科统一采购的其他大宗办公用品,实行入库、出库登记管理制度。

三、办公用品使用

1、综合科负责对各科室使用的办公用品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损坏的办公用品根据情况更换或修复。各科室要在办公用品的大件(桌、椅、空调、电脑、打印设备等)使用上标明管理责任人。

2、对于因使用人使用不当、丢失和造成损坏的,使用人应照价赔偿。

 

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办公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的管理使用

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规范用车、合理用车,保障好重要公务和突发情况下公务出行用车需要。

二、机要通信应急车辆用车范围

1、执行涉密文电的传递办理任务;

2、取送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急件和需要保密的文件和资料;

3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4、承办上级机关或市委、市政府安排的紧急任务;

5、参加省、市紧急会议和活动;

6、市里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7、陪同上级及外地来淄督查调研、考察学习或重要来宾,不宜使用社会车辆保障出行的公务活动;

    8、经批准,到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调研、督查等公务活动;

9、财务人员存取大额现金;

10、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就医;

11、其他需要使用机要通信应急车辆的特殊情况或任务。

三、派车程序要求

1、办公室车辆由综合科负责统一管理。凡用车人员一律通过综合科派车人员统一安排。综合科派车人员将用车信息上传至淄博市公务用车平台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派车。

2、因公务到张店城区外用车,应提前一天通知综合科用车事由,出车具体时间、地点,返回时间,便于作出安排。

四、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保养和定点保险

1、车辆加油、维修保养和保险,执行《淄博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保养和定点保险等通知》文件要求。

2、行车里程和油耗量,由综合科车辆管理人员根据派车、用车记录每季度一次进行核查。同时将有关数据上传至淄博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

 

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建立良好的机关工作秩序,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

二、工作人员要按时出勤,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使用考勤机进行考勤,每个工作日2次考勤。

时间为:

早上上班800-830

下午下班:500-530

三、工作时间不得上网聊天、炒股、购物、玩游戏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四、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集中精力,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无故缺勤或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五、实行因公外出报批备案制度。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都要事先在仲裁立案大厅填写外出报备登记表;来不及填写的,应及时补写。外出报备登记表次月1号综合科收集保存待查。工作人员因公外出一天内,登记同时告知科室负责人;一天以上告知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因公外出一天内,告知分管领导,一天以上告知主要领导。不按规定进行考勤和不办理登记手续的,按缺勤处理。

六、实行请销假制度。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和休假,工作人员请假一律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办理的,事后应立即补办。综合科为主管考勤和请销假的科室,工作人员请假手续交综合科存档备查。请假结束后,要向综合科销假,并报告分管领导。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以内(包括2天),由所在科室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报主要领导批准。年内事假累计达到规定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年休假的政策。

七、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假等假期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纪律要求

(一)工作人员请假需填写相关假条和审批表

(二)工作人员请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需通过电话直接向审批人说明情况,由审批人决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 

(三)请假人须在假期期满的次日内向审批人当面销假或电话销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延假或延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并被准假,经查证核实的。

(五)旷工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六)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科室于每年的2月底前把当年休假计划报综合科存档备案,统计后公示备用。年休假申请人应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室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完善相关的工作。

九、综合科每月统计考勤情况和请假、休假等详细情况并公示。年终,将考勤情况提报淄博仲裁办考核领导小组。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干净、舒适、整洁的工作环境,制定卫生管理制度。

一、每个机关工作人员都要按照《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礼仪规范》的要求,工作日穿着整洁,讲话文明、礼貌,举动规范、大方。

二、自觉搞好办公室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三、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烟蒂。工作时间严禁在会议室、办公室、仲裁庭等公共场所吸烟。对违反规定吸烟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四、每天早晨830分以前,各科室都要把办公室和分管的卫生区打扫一遍,保持整洁。科室负责人要发挥带头作用,工作人员提前1520分钟到岗,打扫卫生。

五、每月的最后一周五,各科室要把办公室及分管卫生区的窗户擦试一遍,做到窗明几净。

六、实行卫生检查制度。成立卫生检查小组每月一次对各科室和卫生区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依据卫生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七、各科室分管的卫生区及卫生打扫要求,由综合科书面通知各科室。

  八、对不按规定着装、违犯规定吸烟、卫生检查达不到80分的,要按照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规定,扣相关科室的得分。

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文书处理工作制度

为加强机关文件管理,规范工作程序,防止失泄密,更好地发挥公文的重要作用,制定文书处理制度。

一、机关文书处理工作由综合科具体负责,各科室要有专人兼管。做到准确、及时、保密,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收文和收文登记。对上级来文和主送仲裁委及办公室的文件,由综合科文管人员及时分类登记。各科室收存的本委、办下发文件和来函来电由各科室专人进行登记。

三、文件的拟办和批办。收文的拟办,由综合科科长负责。紧急和重要文件由办公室领导同志批示。

四、文件的传阅。领导和各科室传阅文件要及时,急件不超过当天,一般件不超过两天。阅后要签名并亲自送交文管人员,严禁横传和截留文件。科室需暂存的主办的文件,须办理登记手续。密级文件实行密级管理,装入密级文件专门夹中按阅文范围传阅。

五、文件的承办。经领导批办的文件,承办科室要根据领导批示的精神,遵循有关方针政策和实际情况及时认真办理,承办文件办理完毕,应及时按程序回复。

六、文件的催办。凡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来文,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需要主办、批复的文件,均须催办。紧急公文抓紧催办。催办工作由综合科负责。

七、文件的清退和立卷归档。办公室的文件清退和立卷归档工作由综合科负责。各科室登记领取文件要做到每月清点一次,并向综合科清退。各科留存的文件、材料、记录、报表等,也要分类进行立卷和归档。

八、文件的拟稿。起草文件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淄博仲裁工作实际,具备较高理论性、指导性。要文理通顺,语言简练,字迹清楚,标点准确,符合行文格式要求。

九、文件的审核和签发。上报或下发公文,各科室起草后必须由本科室负责人初审,综合科审稿后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再交主任签发。重要文稿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由主任签发。以仲裁委员会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签发。领导签发后,主办科室要将文稿及时交文管人员统一登记编号。

十、发文和发文登记。凡以办公室名义发文,文件底稿及印件2份由综合科存档。综合科负责发文登记,主办科室负责封装、发送,邮资由综合科支付。密级文件由综合科负责发送。

十一、文件的借阅。借阅文件要履行借阅手续,并及时送还。密级文件原则上不借阅,如需要可到文管人员办公室阅览。

 

淄博仲裁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淄博仲裁办班子建设,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有效的保障与监督体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水平,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坚持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目的,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完善机制,推动落实。

第四条  主要领导是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负有向主要领导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  主要领导依据本规定针对具体事项,决定集体研究决策方案(包括范围、形式、内容、时机和扩大人员),并分别主持召开党组会、主任办公会等会议,按要求把握好集体决策的程序。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重大决策”包括: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部署;机关自身建设规划和部署;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机关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理。

第七条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包括:副科级以上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任免,奖励或处分决定。对干部任免中的选拔、推荐、考察、酝酿和决定等各环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重大事项安排”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部署;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集体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的范围:是指一次使用额度在1万元(含)以上用于基建项目、设施维修、物资采购等资金支付。

第三章 决策形式和程序

第十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主要通过党组会、主任办公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集体研究的程序是:

1.相关科室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2.主要领导确定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

3.召开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初步形成统一意见,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和政务公开方式。

4.征求意见,并做好意见汇总、反馈。

5.召开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进行集体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做出决定。

6.由综合科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二条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干部任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干部奖惩:根据奖励标准或处罚规定,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重要事项安排” 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1.相关科室做好调查研究提出重要事项的初步意见、方案,分管领导做好审核把关。

2.分管领导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3.召开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听取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工作汇报,集体研究形成共识,进行决策。

4.对纳入政务公开内容的事项,选择适当的形式和时机进行公开。

5.由综合科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四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1.相关科室申报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和预算,由综合科初审,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

2.资金使用方案报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讨论,初步形成统一意见,必要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通过适当形式征求意见。

第四章 责任考核与追究

第十五条  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事关重大,纳入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适用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三种形式。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对于不重视、不认真履行此项制度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对屡犯不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更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或个人独断专行、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条例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三)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四)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五)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委办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上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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